昝秀麗 

證監會5月27日消息,近日,證監會在系統內印發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現場檢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旨在通過確立常態化的現場檢查制度,進一步傳導監管壓力,明確監管重點,督促證券公司高度重視投行內控制度建設及運行效果,充分發揮好內控機制的制衡作用。

證監會表示,將進一步規範檢查對象選取,明確重點檢查內容,重申檢查紀律,提升現場檢查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個別內控機制流於形式

證券公司投行執業質量關乎上市公司質量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2018年3月,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對投行內控體系建設提出明確要求。

證監會稱,四年多來,行業機構普遍按照要求構建了投行業務內部控制組織架構,實現集中統一管理,建立了業務部門、質量控制、內核合規“三道防線”,有效發揮了自我約束、防範風險的重要作用,投行執業質量穩步提升。但從近年來查處的投行業務違法違規情況看,投行內控存在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等多方面問題,甚至存在個別證券公司投行部門與質控部門人員交叉任職、業務部門人員擅自刪減內核意見等嚴重情形,內控機制流於形式。

明確五種應當開展檢查的情形

《工作指引》以強化現場檢查爲着力點,督促證券公司更好地發揮投行內控機制的監督制衡作用。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面重點內容:

一是明確五種應當開展檢查的情形,包括投行項目撤否率高、投行執業質量評價低、負面輿情數量多或影響大、承銷公司債券或管理資產證券化項目違約率高、因投行業務違法違規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二是明確三方面重點檢查內容,包括證券公司投行內控制度機制的健全性和執行有效性、投行業務廉潔風險防控機制的健全性和執行有效性以及公司高管、內核、質控及業務部門負責人的履職盡責情況。

三是明確四類應當予以處罰的主體,即檢查發現證券公司及其管理人員、內控人員、業務人員等四類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依法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移送稽查部門、司法機關處理。

證監會指出,下一步將組織系統落實好《工作指引》,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嚴肅處理,落實好穿透式監管、全鏈條問責要求。同時,堅持問題查處和經驗總結並重,以查促改,梳理典型問題和案例及時向行業公開,持續壓實證券公司責任,督促其樹立正確的發展理念,更好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去年7月9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提升監管合力;完善制度規則,提升監管和執業的規範化水平;全面強化立體追責,淨化市場生態;做實“三道防線”,強化機構內部控制;完善約束激勵機制,促進保薦機構主動歸位盡責。

據瞭解,《意見》還着眼於證券公司內控合規公司治理,致力於整體提高執業質量,督促證券公司重視投行業務,提高內部約束有效性。專項檢查後,不僅針對投行業務人員,從投行的中後臺到公司的中後臺,從合規到公司的管理層,都要按照穿透式監管、全鏈條問責的要求進行追責。 

編輯: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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