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並依法報國務院備案。”

5月25日,《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正式通過,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平衡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發揮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的作用、整治“二房東”問題、租金調控等均做了相應規定。

租金明顯上漲時政府可干預

《條例》明確,“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並依法報國務院備案。”“市人民政府採取價格干預措施的,出租人應當執行;拒不執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事實上,早在2021年8月《條例》徵求意見階段便對價格干預做了相關規定。彼時,中指研究院北京分院研究副總監李益峯通過微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充分體現了北京市調控租賃市場、穩定租金水平的決心,同時也對大租賃企業競價收房及資本助推市場波動形成了一定約束,有利於保持租賃住房市場平穩有序發展。”

在依法保護承租人權益的同時,《條例》還對承租人的行爲進行規範,規定“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作爲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按照約定享受物業服務,並應當安全、合理使用物業。”

互聯網信息平臺對於房源信息的真實性也承擔相應義務。《條例》規定,“在互聯網信息平臺上發佈房源信息、推薦房源的,平臺應當要求信息發佈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覈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留存不少於三年。”“互聯網信息平臺應當對信息發佈者根據本條例相關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證明材料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平臺提供信息發佈服務。”

對於租戶關注的押金問題,《條例》規定,以“押一付三”爲原則,“租賃企業收取租房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並需要通過第三方賬戶進行託管。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時,一般單次不得超過三個月的租金,超過收取的,應當納入監管。”“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後三個工作日內向承租人退還剩餘押金、租金。”

嚴格整治“問題二房東”

對於“二房東”捲款跑路、惡意詐騙房租、給廣大租戶造成較大利益損失等問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許傳璽在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表示,“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爲,整治‘二房東’問題關係到羣衆的切身利益,爲了加大懲治力度,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有必要在本條例中對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爲明確相應處罰。”

《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轉租住房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依法規範開展業務活動,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的,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範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同時,《條例》第六十六條則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引發廣泛討論的租金貸問題,《條例》規定,“金融機構向承租人發放租金貸款的,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爲依據,劃入承租人賬戶。”“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當與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許傳璽還表示,“本市應當加快推進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建設,便利租賃當事人通過平臺在線簽約,自動提交登記備案,履行法定義務。”

《條例》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平臺能夠“爲租賃當事人提供住房租賃合同網籤、登記備案、信息查詢和核驗等服務,與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教育、人力和社會保障、金融監管、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單位建立信息互聯互通等共享機制。”並且“鼓勵出租人、承租人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在線簽約,自動提交登記備案。”

記者|王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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