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配資遊離於監管之外,高槓杆屬性放大市場波動,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監管部門堅決予以打擊。近年來,證監會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判決了一批場外配資案件,包括出借賬戶、系統分倉、虛擬盤詐騙等多種模式的案件。

證監會提醒廣大投資者,場外配資是違法活動,參與場外配資可能會血本無歸。廣大投資者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通過合法渠道參與股票、期貨交易,遠離場外配資,保護自身財產安全。

多家配資公司被查處,相關負責人領刑責

因非法經營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多家配資機構被查處。

其中,包括了一起出借賬戶模式的場外配資。2019年10月起,吳某經營廣東益升信息技術諮詢有限公司(簡稱益升公司),研發益升網平臺,利用證券公司客戶的賬戶爲炒股客戶提供配資服務。炒股客戶登錄益升網註冊爲會員,將“保證金”轉入益升公司指定銀行賬戶,益升公司爲炒股客戶提供“保證金”金額1至10倍的配資資金,並按照“按天策略、免息策略、按月策略”的計算方式收取炒股客戶的配資利息、交易手續費,從中牟取利益。從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益升公司共收取炒股客戶以“保證金”名義投入的資金約38,114,831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判決被告人吳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另有一起系統分倉模式的場外配資案被懲處。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作爲福建萬千恆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萬千恆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江某、賴某、杜某作爲各業務部總監,利用“漲股寶APP”爲客戶提供股票交易賬戶(系子賬戶)。客戶在“漲股寶APP”裏的子賬戶上操作股票交易,萬千恆業公司在券商開設的母賬戶實時同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同時,萬千恆業公司爲客戶提供本金3至8倍槓桿的配資資金,並按配資額收取利息。萬千恆業公司通過賺取利息差和交易佣金差獲利。

法院認爲,被告人林某、賴某、江某、杜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賴某、杜某、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百三十八萬元;被告人賴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六萬元;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四萬元;被告人江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九萬元。

場外配資涉虛擬盤詐騙,相關人員被判十年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通過互聯網購買並建立“吉吉策略”虛假股票配資平臺,併成立上海紅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王某以配資買賣股票可獲高額回報爲誘惑,誘騙他人向其公司賬戶入金進行股票投資,但被害人投入的資金並未進入真正的證券交易所,王某以此騙取被害人的投資款。2020年6月至8月,被害人向“吉吉策略”共計入金1345021元,出金328646元,虧損1016375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據此,判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十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後,王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另有一起期貨場外配資案被查處。2018年3月,被告人邱某成立南昌氧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邱某在未取得經營期貨業務許可情況下,將美爾雅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客戶董某的期貨賬戶作爲主賬戶,並租用“知富通”分倉軟件將董某的主賬戶分爲多個子賬戶。邱某通過網站宣傳等方式拉攏客戶,爲客戶配資,使得客戶在少量入金且不具備期貨交易資格的情況下,通過子賬戶從事期貨交易。邱某則通過收取高額手續費、賺取利差等方式獲利。2020年1月至8月,南昌氧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戶入金2,698.124萬元,手續費利潤爲4,303,041.42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邱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判決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百一十萬元。

技術提供商、營銷推廣服務方等參與者被刑事判決

除了場外配資的非法主體外,參與者也會受到相應的懲處,包括技術提供商、營銷推廣服務方等。

2020年2月,被告人劉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組織李某、嚴某製作仿冒的“同花順”炒股軟件,並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劉某、李某、嚴某在明知市場上有正版同花順炒股軟件,“同花順”軟件系仿冒,同時在軟件運行、日常維護、溝通過程中應能認識到該軟件被他人用於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然爲該軟件的運行提供維護、技術支持,爲他人利用該軟件實施網絡犯罪提供條件。犯罪活動中,被告人劉某負責接單、銷售,被告人李某負責物料準備(幫助聯繫租賃服務器、短信平臺、介紹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嚴某負責平臺運行的技術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誘導下載並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順”軟件進行配資炒股,資金損失達390餘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李某、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程序、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此,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另外一例,被告人衛某使用受贈的同花順軟件及購買的通達信接口通道,開發並銷售證券交易分倉軟件“雲服管家”,按照每日交易量的約萬分之一或者一次性買斷的方式向購買者收取費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衛某通過“雲服管家”軟件爲他人提供證券交易業務至少634人次,非法獲利741,926元。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衛某、劉某、韓某使用“雲服管家”軟件,非法爲配資客戶提供開立虛擬子賬戶、委託交易、查詢、結算等證券業務,併爲配資客戶提供保證金7至10倍的資金。經營過程中,“雲服管家”軟件共爲482人提供服務,經營額爲362639654元,獲利額爲6061214.83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衛某違反國家規定,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被告人衛某、劉某、韓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系共同犯罪。對被告人衛某應依法數罪併罰。據此,判決被告人衛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千二百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二百一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八萬元。被告人韓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還有涉及營銷推廣服務方被刑事判決的,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鄭某爲推廣配資業務,從微信好友處購買公民個人手機號碼104800餘條,通過支付寶轉賬4000元。之後,鄭某組織公司業務員撥打8萬餘條手機號碼推銷業務,發展多名客戶進行股票配資並從中謀取利益。

法院認爲,被告人鄭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據此,判決被告人鄭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被告人尹某以大順公司的名義與李某(已另案處理)等人控制的融鑫匯公司的合作方重慶互澤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軟件推廣合作協議,在明知融鑫匯公司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爲其交易平臺“撮合網”“撮合寶APP”進行推廣招徠客戶,並按照“(客戶手續費+利息+遞延費-券商手續費-資方成本)×95%-入金通道費”方式收取佣金。截至2019年9月,尹某共實際收取返傭6,711,391.62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尹某夥同他人,違法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對其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百六十萬元;撤銷其前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的緩刑部分,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三百六十二萬元。

責編:羅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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