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的一天,蘇州崑山某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接到業主求助電話,稱可能有小偷試圖入室行竊。隨後,幾名物業保安在小區裏發現了形跡可疑的秦某,在追趕過程中,秦某不幸溺亡。

秦某的家屬將該物業公司起訴至崑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8萬餘元。秦某究竟是不是小偷?物業公司是否應對其死亡承擔責任?近日,記者從崑山法院瞭解到該案的詳細案情和判決結果。

秦某在翻越河邊護欄

事件經過

保安接業主求助追趕盜竊嫌疑人,嫌疑人竟跳入河中

事發當日下午,崑山某小區的女業主陳某一個人在家,突然聽到有人開門鎖的聲音。陳某很疑惑,從貓眼往外看去,恰巧看到有一名陌生男子也正從貓眼往裏看。驚慌之下,陳某用鑰匙從門內插進鎖眼,防止該男子從外面打開門。

陌生男子嘗試開門未果,於是離開。因懷疑對方是小偷,陳某立刻給丈夫打電話,讓其通知小區物業公司調查覈實。物業公司的兩名保安在接到電話後前往覈查,剛出門衛室就看到了符合電話中描述的一名男子。當時該男子正從小區7幢方向往12幢跑,但當保安追到12幢時,人卻已經不見了。

原來,該男子秦某被保安追趕,跳進了旁邊的河中。保安在岸邊多次喊其“快上來”,但秦某卻爬上了離岸邊不遠的一條棧道。

沉入河中溺亡,警方在其身上發現可疑財物

這時,棧道上有一個人走過,保安指着秦某對路人說“那個是小偷,抓住他!”秦某一聽跳進了棧道另一側的水中,這一邊水面比較開闊,他在水裏掙扎了幾下,沉入水中。

物業經理丁某強發現秦某雙手胡亂拍打着水面並沉了下去,馬上跳入河中,但很快感覺體力不支。這時有一條打撈水草的小船經過,船上的人員也參與一起救人,但沒有找到秦某。

110和120很快趕到,秦某被從水裏救出時已沒了生命體徵。事發後,多名目擊事件的業主均證實,沒有看到物業工作人員暴力毆打被追趕者。警方在溺亡者秦某身上發現了十幾只塑料包裝袋,分別裝有珍珠耳釘、戒指、項鍊等物品及部分現金。當天晚上六點,該小區的另一業主向警方報警,稱家中丟失了1萬元現金及價值2500元的購物卡。

嫌疑人家屬索賠158萬元,物業認爲不應承擔責任

事件發生後,秦某的家屬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崑山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8萬元。秦某的家屬認爲,秦某在小區里正常行走,沒有證據顯示其有盜竊或其他違法行爲。家屬稱,物業工作人員前有“追趕”,後又“見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死亡的嚴重後果,理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物業公司則表示,秦某當日盜竊被發現後爲躲避法律責任,在沒有任何人員對其人身安全威脅的情況下主動跳入河中,風險應當自擔。工作人員的追趕行爲系履行小區管理職責,且有見義勇爲的性質,發現對方跳入河中後即跳入河中施救,該過程中並無不當。物業公司因此認爲秦某的死亡與物業工作人員的行爲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判決

物業無過錯行爲,駁回家屬全部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爲,秦某的體貌特徵與陳某所述的試圖打開其家門的男子相似,秦某被保安發現後立即逃跑並未予以言語澄清。物業保安對秦某進行追趕,應屬正常履職行爲。追逐過程中,沒有證據證明保安持械且在追趕時有實施暴力。秦某先於追趕人員來到河邊,主動跳入河內,並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員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內的情形,且被告工作人員丁某強跳入河內予以了施救。

此外,法院查明,從公安機關事發現場提取部分物品,結合秦某盜竊前科及該小區內業主失竊報案等事實,其具有存在重大盜竊財物的嫌疑。而秦某因入戶盜竊,於2017年3月被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及並處罰金。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工作人員在追趕秦某的過程中並無過錯行爲,其追趕行爲與秦某的死亡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駁回了秦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揚子晚報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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