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一男子在涉嫌盜竊過程中被業主發現,在躲避小區保安追趕的過程跳入河中,不幸溺水死亡。

其家屬狀告小區物業公司,要求賠償158萬餘元,經崑山和蘇州市兩級法院審理,最終認定小區保安的追趕行爲與男子死亡之間無法律上因果關係,駁回死者家屬全部訴訟請求。日前,崑山法院微信公衆號披露了該案詳情。

2020年9月14日下午,蘇州崑山市某小區業主陳某聽到有人試圖打開自家大門,將鑰匙從門內插進鎖眼防止被開鎖後就電話通知了物業。兩名小區保安剛出門衛室就看到了和業主所說穿白衣、手拿包相似的男子秦某。保安便開始追趕,秦某在逃跑途中跳進了小區的河道中。物業人員丁某強發現秦某雙手胡亂拍打着水面並逐漸下沉,當即跳入河中救人。河道不遠處打撈水草的船伕也參與救人。不久,在110和120到場後,秦某從水裏被救出,但已無生命體徵。

澎湃新聞10日從崑山法院獲悉,警方在溺亡者秦某身上發現了十幾只塑料包裝袋,裝有珍珠耳釘、戒指、項鍊等物品及部分現金。當晚,該小區另一業主報警,稱家中丟失1萬元現金、2500元購物卡。事發後,多名現場目擊的業主證實,沒有看到物業工作人員暴力毆打被追趕者。

此後,秦某的家屬將該小區物業公司訴至崑山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8萬元。秦某家屬認爲,無證據顯示秦某有盜竊或其他違法行爲,物業工作人員追趕並“見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死亡的嚴重後果,理應對此擔責。

被告物業公司表示,秦某盜竊後被發現,在無人對其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情況下主動跳入河中,風險應當自擔。保安的追趕行爲系履行小區管理職責,發現對方跳入河中也立即進行施救。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崑山法院審理認爲,秦某的體貌特徵與陳某所述的試圖打開其家門的男子相似,秦某被保安發現後立即逃跑並未說話澄清。物業保安對秦某進行追趕,屬正常履職行爲。追逐過程中,無證據證明保安持械且實施暴力。秦某主動跳入河內,並未存在工作人員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內的情形,且物業人員丁某強跳入河內予以了施救。

此前秦某因入戶盜竊,2017年3月被上海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及並處罰金。結合公安機關在事發現場提取的部分物品,小區內業主失竊報案以及秦某盜竊前科等事實,法院認爲秦某有存在重大盜竊財物的嫌疑。去年5月,崑山法院一審認定物業人員在追趕秦某過程中並無過錯行爲,其追趕行爲與秦某的死亡之間無法律上因果關係,駁回秦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近期,蘇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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