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當小偷被“追”死

中國新聞週刊

財物被盜,追小偷是大部分人下意識的反應。但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小偷被“追”死,該如何處理?

近日,一起相關的案例引發關注。江蘇蘇州的一名物業保安在接到業主求助後,追趕小偷秦某某,秦某某隨即跳入河中,被救上岸時已無生命體徵。事後,秦某某家屬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8萬餘元。

本案中,秦某家屬的訴求未獲支持。法院審理認爲,物業保安在追趕過程中並無過錯行爲,其追趕行爲與秦某的死亡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盜竊無疑是嚴重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爲,但與死亡等嚴重後果並排又讓家屬覺得不太對等,在他們看來即使當事人觸犯法律也 “罪不至死”。中國新聞週刊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在此類判決中,“必要程度”是關鍵詞。在不少判決中,關鍵在於當事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或因過失,比如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等過於自信的過失。

“小偷”被追跳河溺亡

“有小偷試圖偷竊”,2020年9月14日,崑山某景灣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接到業主的這一求助電話……

作爲一起典型案例,崑山法院對該案詳情作了披露:當天下午,業主陳某美一人在家,突然聽到有人在開門鎖的聲音,疑惑的她從貓眼往外看去,恰巧看到有名男子也正從貓眼往裏看。因懷疑對方是小偷,陳某美便立馬給丈夫打電話,讓其通知物業調查覈實。

物業公司的兩名保安在接到電話後便前往覈查,剛出門衛室就看到了符合業主描述的男子秦某某,正從小區7幢方向往12幢跑,等他們追到12幢時,人已經不見了。

業主劉某華聽到樓下在喊抓小偷,就從窗戶往下看,看到小區東面河裏水草那裏有一男子,當時小區的保安在岸邊多次對其喊“快上來”,過了一會該男子從河裏爬到對面的橋上。這時橋上有一個人走過,保安就指着那個男的跟路過的人說“那個是小偷,抓住他”,該男子一聽就又跳到橋東面的河裏,最終在水裏掙扎已經遊不回去了。

物業公司經理丁某強發現這名男子雙手胡亂拍打着湖面並沉進了河裏,馬上跳入河中,但援救未果。不久,110和120趕到,男子被從水裏救出,但已失去生命體徵。

多名目擊事件的業主均證實,沒有看到物業工作人員暴力毆打被追趕者。公安部門在溺亡者也就是秦某某的身上發現了十幾只塑料包裝袋,分別裝有珍珠耳釘、戒指、項鍊等物品及部分現金。當晚,該小區的另一業主向警方報警家中丟失了1萬元現金及價值2500元的購物卡。

之後,秦某某的家屬將該物業公司告到了崑山法院,並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8萬餘元。法院列出本案的爭議焦點:秦某某的家屬認爲秦某某在小區正常行走,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有盜竊或其他違法行爲,物業工作人員前有“追趕”,後又“見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嚴重後果,理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物業公司認爲,秦某某當日“盜竊”被發現後爲躲避法律責任,在沒有任何人員對其人身安全威脅的情況下主動跳入河中,風險應當自擔。工作人員的追趕行爲系履行小區管理職責,且有見義勇爲的性質,發現死者跳入河中後即跳入河中施救,該過程中並無不當。

此外,法院查明,秦某某曾於2017年3月因入戶盜竊獲刑三年二個月。

法院審理後認爲,秦某某的體貌特徵與陳某美所述的開其家門的男子相似,秦某某被保安發現後立即逃跑,並未予以言語澄清。工作人員對秦某某進行追趕,應屬正常履職行爲。追逐過程中,沒有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持械且在追趕時有實施暴力。秦某某先於追趕人員來到河邊的現場,主動跳入河內,並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員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內的情形,且被告工作人員丁某強跳入河內予以了施救。公安機關從事發現場提取部分物品,結合秦某某盜竊前科及該小區內業主失竊報案等事實,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盜竊財物的嫌疑。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在追趕秦某某的過程中並無過錯行爲,其追趕行爲與秦某某的死亡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原告主張由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秦某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追小偷的界限在哪?

儘管最終秦某某的結果令人遺憾,但在法院看來,其應爲自己的行爲負責。秦某某逃跑時跳河溺水,爲什麼保安不需要賠償?作爲普通人,追小偷、防小偷的界限到底在哪? 

中國新聞週刊注意到,法院在判決中引用了《民法典》第942條規定,也即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爲,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盜竊財物的嫌疑,根據上述規定,保安追趕小偷是在正常履職,在秦某某逃跑中,保安並未實施暴力,故秦某某在逃跑中主動跳入河內死亡,與保安的追趕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保安不構成侵權,不需向秦某某家屬賠償。”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同樣認爲,秦某某在已經上岸後又再次下河的目的是逃避刑事處罰,是秦某某自身的意願選擇,應當自行承擔風險和責任。

本案中,法院還提到,保安的追趕行爲與秦某某的死亡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通常來說,刑法上的法律因果關係指人的危害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從結果導向上看,即法院並未認爲保安的追趕行爲屬於危害行爲,也就無所謂危害後果。

趙良善表示,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直接引向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雖然小偷跳入河中與保安追趕有一定的關係,但保安追趕小偷是在正常履職。在付建看來,保安的安保行爲並不必然導致秦某某跳河,秦某的行爲具有偶然性,因此兩者無因果關係。

本案引發關注之後,當遭遇小偷時,平民百姓該如何處置,引來熱議。

在趙良善看來,本案的判決能帶來一些效應:小偷違法在先,並非追趕小偷致小偷死亡就一定承擔責任;受害者和保安要敢於追趕小偷,不用因擔心追趕會造成小偷受傷甚至死亡而放棄追趕。只要追趕者把握住“度”,不故意對小偷施暴,就不會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評論稱,司法裁判是定分止爭的穩定器,也是彰顯法治精神的活教材、引領社會風尚的導航儀。本案中,偷竊者在被發現後,爲逃避保安追趕而跳河溺亡,令人遺憾,但司法須有鮮明的立場和導向,一旦對“會哭的孩子”妥協退讓,或許能爲逝者的親屬帶來些許撫慰,但卻會使規則蒙塵、使秩序紊亂、使人們無所措手足。

不超過必要限度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過往案例中,涉案人的不幸身亡,也曾引起一些家屬的不滿,認爲“罪不至死”。

此類案件中,當事人的行爲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通常是法院考慮的重點。中國新聞週刊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在一些當事人擔責的案例中,判決通常有“故意”或“過失”之別。故意不必多言,過失則通常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以幾起判決爲例。同樣與保安有關,該案發生在哈爾濱某鋼鐵公司內。2016年,保安李某、張某、唐某、管某、唐曉某5人發現“小偷”劉某後,追打劉某,並騎坐在他身上,最終導致其胸前胸部受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涉案5人均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

2017年,中山市南頭鎮,男子練某高與練某恆追趕“小偷”劉某,劉某一邊逃跑一邊向兩人噴辣椒水。後兩人追上劉某,練某恆拉扯劉某的衣服翻過來蓋住劉某的頭,練某高在旁用磚頭擊打劉某的身體,導致劉某因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最終,法院認定二人的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判處故意傷害罪但免除刑罰。

此外,還有一些案例曾引發熱議。據媒體報道,2017年,岳陽人徐某發現家中摩托車被盜後,開車逼停了正騎着被盜摩托車的付某,並使後者受傷。法院一審認定,付某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12萬多元,徐某承擔10%的責任。但之後,二審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該案審判長指出,如判決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無異於鼓勵犯罪。

趙良善指出,偷東西的行爲無疑是不法侵害,面對不法侵害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也要把握住“度”,即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比如,在追趕中勿故意對小偷實施暴力;在小偷面臨生命危險時,要盡到及時搶救的義務。在追趕中小偷受傷甚至死亡,如果是因小偷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追趕者不需承擔責任。但如果追趕者在追趕中故意對小偷施暴,造成小偷受傷甚至死亡的,那麼追趕者需承擔一定的過錯賠償責任。

付建則認爲,在生活中,發現小偷可以追逐,也可以直接報警由公安機關處理。如果是受害者則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有法定職責,則是正常職務行爲,如果是路人則屬於見義勇爲。如果小偷已停止侵害,束手就擒,仍採取攻擊導致對方傷亡的,則不能據此免責。如果小偷僅輕微傷,則屬於限度內的行爲,可以免責。

他強調,從法律上講,追小偷對於普通公民來說只是道德上的義務,並不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在追小偷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在手段上進行權衡,如果因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造成了小偷受傷或者死亡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防衛過當後者避險過當,需要根據情節進行綜合認定,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處罰。”

作者:陳威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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