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0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徐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徐銀保監罰決字〔2022〕4號、6號)顯示,徐州林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6項違法違規行爲,分別爲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按規定製作客戶告知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崗前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招錄工作管理不到位。 

陳珊對徐州林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按規定製作客戶告知書、個人保險代理人崗前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招錄工作管理不到位負直接管理責任。 

徐州銀保監分局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一條,對徐州林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20.73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一條,對陳珊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6.5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三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超出覈准的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  

(二)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  

(三)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  

(四)未按規定管理、使用保險公司交付的各種單證、材料。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委託或者聘任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爲原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