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稱“互聯互通”)迎來兩方面變化。

6月24日,證監會表示,爲進一步深化互聯互通,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共同發展,證監會制定併發布了《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下稱《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明確互聯互通機制拓展至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簡稱“ETF”)。

同日,證監會在官網發佈了證監會第200號令,表示6月10日簽發的《關於修改<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的決定》(下稱“《決定》”),已經2022年3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2年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並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決定》明確,本決定施行前已開通滬股通、深股通交易權限的內地投資者,在2023年7月23日前,可繼續通過滬股通、深股通買賣A股。2023年7月24日後,上述投資者所持A股可繼續賣出。

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正式納入互聯互通,制度安排參照股票

《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主要明確了五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互聯互通機制拓展至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二是明確相關制度安排參照股票互聯互通,三是明確投資者識別碼安排,四是明確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關要求,五是明確業務實施細則相關安排。

具體而言,首先,《公告》明確,互聯互通機制拓展至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其次,《公告》明確,相關制度安排參照股票互聯互通。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的交易和登記結算安排、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合作等事項,參照《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下稱“《互聯互通若干規定》”)執行。

《公告》進一步指出,境外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境內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不適用《互聯互通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不過,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監管規則對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互聯互通若干規定》第十二條指出,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股票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一是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二是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互聯互通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同時指出,境外投資者依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監管規則對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額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再次,《公告》明確,投資者識別碼安排方面,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適用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與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第四,《公告》明確了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關要求。證券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開展港股通下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相關業務有關事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參照《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最後,《公告》明確了業務實施細則相關安排。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分別制定或修改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證監會表示,互聯互通開通以來,保持穩定有序運行,在吸引境外長期資金入市、完善市場結構與生態、促進跨境監管執法與風險防範能力提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爲進一步豐富交易品種,爲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便利和機會,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已於2016 年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納入互聯互通投資標的達成共識。

2022年5月27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發布了聯合公告,原則同意兩地交易所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納入互聯互通。

已開通滬股通、深股通交易權限的內地投資者,明年7月24日後可繼續賣出

《決定》顯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下稱“《規定》”)的第十三條第一款,將修改爲:“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入的股票的權益。滬股通和深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

同時,《決定》明確施行前已開通滬股通、深股通交易權限的內地投資者,在2023年7月23日前,可繼續通過滬股通、深股通買賣A股。2023年7月24日後,上述投資者所持A股可繼續賣出。

證監會表示,滬深港通機制開通以來整體運行平穩,在擴大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引入境外長期資金,增加內地居民境外投資渠道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不過,證監會指出,近年來,有部分內地投資者在香港開立證券賬戶及北向交易權限,通過滬深股通交易A股。此類證券活動與滬深股通引入外資的初衷不符,且這些投資者中大多數已開立內地證券賬戶可直接參與A股交易,兩種途徑交易有發生跨境違規活動的風險。

“同時,也給市場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謂‘假外資’的印象,不利於滬深港通的平穩運行和長遠發展。”證監會進一步指出。

因此,證監會強調,爲統籌金融開放和安全,依法加強對跨境證券活動的監管,保護內地投資者合法權益,穩定市場預期,維護滬深港通平穩運行,決定修訂《規定》,規範內地投資者返程交易行爲,對所謂“假外資”從嚴監管。

不過,證監會指出,目前此類交易總體規模不大,交易金額在北向交易中的佔比保持在1%左右。投資者數量約有170萬名,但大部分無實際交易,近三年有北向交易的內地投資者約有3.9萬名。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