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深圳修訂《醫療條例》:率先建立“生前預囑制度”

據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訊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以下簡稱《醫療條例(修訂)》),修訂完善了這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基本法”。

記者獲悉,本次修訂主要聚焦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和供給側改革,立足醫療資源優化配置、強化醫療全行業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對醫療機構登記和分類管理、醫患雙方權益保護、專科護士制度、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與能力評價、醫療服務規範等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很多內容屬於全國首創。

亮點一:

醫療機構須尊重患者的“生前預囑”

在患者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是否有必要採取插管等創傷性搶救措施和使用生命支持系統?

對此,患者本人的意願應該得到充分尊重。爲減少患者承受不必要的傷痛和避免醫療糾紛,《醫療條例(修訂)》對尊重患者醫療自主權進行了制度創新,在全國率先立法要求醫療機構尊重患者的生前意願: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要求,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規定條件的生前預囑後,在患者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治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

亮點二:

目錄外用藥需取得患者明確同意

在治療過程中,假如用藥不公開透明,沒有取得患者同意就使用目錄外的藥品或自費藥品等,容易引起糾紛。

《醫療條例(修訂)》增加了應當取得患者明確同意的情形,補充了採用藥品說明書未明確的用法使用藥品、開具醫療機構用藥目錄外藥品或者爲醫療保險患者自費藥品等,均應取得患者明確同意。

亮點三:

討論性醫學文書可不向患方公開

在對患者病情的討論中,應該鼓勵醫療衛生人員敢於發表意見,“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再通過討論、分析、研究,最終得出最適合患者的診療方案。假如將討論過程向患方公開,可能會導致醫療衛生人員不敢發表意見,從而不利於對患者的治療。

《醫療條例(修訂)》在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權,明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複印、複製病歷的總體要求下,對《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有關規定予以變通,明確疑難病例討論、手術前討論、死亡病例討論等結論性意見應當在病程記錄中予以記錄,討論記錄等討論性醫學文書作爲病歷資料的附件保存,醫療機構可以不向患方公開。

亮點四:

民營醫院不得隨意增加服務項目

不少民營醫療機構屢遭投訴:服務項目五花八門、具體內容不明確、隨意創設醫療服務收費項目。

爲此,《醫療條例(修訂)》對醫療服務項目進行了規範,通過變通國家關於“營利性非公立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項目”的規定,明確要求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本市醫療服務項目以外自行設立醫療服務項目的,應當符合醫療服務技術規範,並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亮點五:

杜絕違規機構和人員“換馬甲”

剛被吊證的醫療機構,換個“馬甲”重新執業登記後,馬上又再次營業?

爲了杜絕這種事情,《醫療條例(修訂)》增加了醫療機構違規經營負責人和投資者的禁業限制等規定,明確醫療機構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執業登記,其負責人以及出資者、舉辦者5年內不得出資、舉辦醫療機構或者作爲醫療機構的實際控制人,醫療業務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醫療業務負責人。

亮點六:

打通中西醫同時執業的“壁壘”

深圳有一批臨牀類別醫師,雖然已經通過了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考試,但是鑑於國家不允許臨牀類別醫師同時註冊中醫類別,導致他們如果想從事中醫執業活動,必須放棄原執業註冊類別,重新註冊中醫類別醫師執業證書。

通過變通《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醫療條例(修訂)》適當擴大了醫師註冊的執業範圍,允許取得中醫類醫師資格證書的臨牀醫師申請增加註冊中醫類別專業作爲執業範圍;允許取得臨牀類醫師資格證書的中醫醫師申請增加註冊臨牀類別專業作爲執業範圍。同時,對《醫師法》規定的關於醫師增加執業範圍的內容予以細化,明確參加專業培訓,並經市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考覈合格的,可以申請增加註冊同類別的相應專業作爲執業範圍。

亮點七:

加強對醫衛人員“掛證”的管理

目前,除醫師和護士外,從事藥學、檢驗、檢查、康復治療等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不需要明確其執業的醫療機構,導致存在一個醫療衛生人員在多個醫療機構“掛證”,但實際上未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的現象,這不利於醫療監督管理。

如何加強醫療衛生人員管理?《醫療條例(修訂)》對此作了規定,明確從事藥學、檢驗、檢查、康復治療等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在本市醫療機構執業時,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或者職稱證書,並通過市衛生健康信息化平臺辦理執業備案,明確其主執業機構。

亮點八:

率先賦予專科護士“處方權”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專科護理門診,爲公衆提供更便利、更有效的護理服務。然而,由於目前只有醫師纔可以開具處方,致使專科護理門診需由醫師開具處方後,護士纔可以提供相應的護理服務,無法實際發揮專科護理門診的作用。

借鑑歐美等主要發達國家均賦予護士一定的處方權限的做法,《醫療條例(修訂)》授予專科護士一定的執業權限,允許取得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可以在護理專科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處方,以提高護士的專業能力,切實爲患者提供更優質的護理服務。

亮點九:

港澳醫師可在深圳“多點執業”

跨境醫療有利於推動深圳市醫療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目前,內地醫療衛生人員和外國醫師均可以多點執業,但《香港和澳門特區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醫療機構。

爲鼓勵和引導高水平境外醫師來深圳執業,《醫療條例(修訂)》對此進行了變通,允許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經備案後多點執業;屬於短期執業的,應當取得其主執業機構同意。

亮點十:

境外醫生在深圳幹滿3年須考覈

目前,部分來深圳執業的境外醫師水平不高,糾紛頻發,必須加強管理纔行。

《醫療條例(修訂)》借鑑港澳臺醫師須定期考覈的有關規定,明確所有境外醫師在本市執業累計超過三年的,應當參加醫師定期考覈。(深圳特區報首席記者 羅莉瓊 通訊員 深衛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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