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深圳學前教育條例出爐:鼓勵有條件幼兒園開設託班

深圳市教育部門負責人介紹,隨着學前教育學位的加大供給以及人口結構的自然調整,在有空餘學位的前提下,鼓勵幼兒園開設託班。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將於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何擴充學位資源?怎樣突出體現幼兒園的普惠性特點?如何確立幼兒園教師的薪酬待遇?新法在現實層面回應社會關切,亮點頻出。

鼓勵有條件幼兒園開設託班

“三胎”大背景下,幼兒托育需求旺盛。在保障適齡學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之權利的同時,新法也將部分“托育”納入考量。

相對於3-6歲的學前教育,“托育”主要針對2-3歲的幼兒。《條例》提出,要保障深圳戶籍和符合條件的非深圳戶籍三週歲到入小學前的學前兒童可就近入讀普惠性幼兒園,並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託班,招收兩週歲至三週歲的幼兒。

市教育部門負責人介紹,目前深圳3-6歲幼兒園學位仍不足,暫時不允許提供2-3歲幼兒的託班,隨着學前教育學位的加大供給以及人口結構的自然調整,在有空餘學位的前提下,鼓勵幼兒園開設託班。

深圳四年內新增幼兒園學位14.5萬座 基本滿足學前教育需求

據教育部門介紹,到2025年,深圳將新增幼兒園學位14.5萬座,將基本滿足學前教育學位需求,除推動立法頂層設計外,《深圳市學前教育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也已於今年四月出臺,《深圳市普惠性幼兒園管理辦法》也將於近期出臺。

幼兒園建設用地全市統一規劃

土地資源緊張一直困擾深圳學前教育發展。在發展空間上,《條例》明確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用地納入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這也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爲學前教育用地提供的制度化安排保障。

此外,對於已建成區域內幼兒園數量不足的,《條例》明確將予以補足,規定:根據幼兒園及其託班學位需求,通過補建、改建、就近新建公共服務配套幼兒園,或者採取置換、購置租賃等方式解決公共服務配套幼兒園的用房。

強調“公益”嚴控“逐利”

此次立法,還特別強調了學前教育“公益”屬性。《條例》要求,公辦幼兒園不得轉製爲民辦幼兒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利用財政性經費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同時嚴控幼兒園的“資本逐利”行爲,《條例》提出,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爲企業資產上市。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收併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公辦幼兒園教師待遇參照中小學教師

人才流失率高、職業吸引力不強成爲學前教育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難題。爲此,《條例》正式明確,將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

納入總量管理的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參照同等條件的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幼兒園專職從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崗位津貼。

與之對應,園長、教師以及保育員等從業人員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者崗位培訓證書。其中,園長應當具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幼兒園教師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保育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

貫徹“雙減” 幼兒園禁止超前教學

“雙減”同樣貫徹進學前教育領域。課程設置上,《條例》明確幼兒園應以“培養學前兒童良好的行爲習慣、情感態度和學習品質”爲目的。不得采取小學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學教育內容、 佈置小學教育內容的作業或者組織與小學教育內容有關的考試、測驗,不得舉辦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強化訓練爲目的的興趣班、特長班、實驗班。

幼兒園餐食不得委託承包

爲嚴控幼兒園食品安全風險,《條例》規定幼兒園餐飲服務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自主經營、自行管理,不得委託承包。提供餐飲服務的幼兒園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許可項目和有效期內提供餐飲服務。

餐飲服務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整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餐飲服務,並及時向區市場監管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

除預包裝食品外,幼兒園內集中用餐,原則上由本園食堂加工供應。確有需要採取校外配餐的,應當向教育部門報備,並嚴格執行校外集體配餐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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