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7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蒙永山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蒙永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蒙永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蒙永山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蒙永山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案件處理、職務提拔、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12萬餘元。

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蒙永山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蒙永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作爲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預、插手司法活動,部分涉案財物未能追繳到案,依法應當從嚴懲處;

蒙永山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供述絕大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事實,構成自首,其所受賄賂中有100萬元系未遂,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綜合以上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央紀委通報:

蒙永山官迷心竅、跑官買官被騙

2021年6月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蒙永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同年8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佈,開除蒙永山的黨籍、公職。

經查,蒙永山背離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官迷心竅、跑官買官被騙;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和娛樂活動;

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收受財物,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

利用職權爲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他人財物;

執法犯法、以案謀私,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甚至在政法隊伍開展教育整頓期間仍然不知收斂;

利用職務便利在案件處理、項目承攬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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