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月12日獲悉,上海市場監管局於當天向社會集中曝光一批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上海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食品安全、價格、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計量違法、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爲,在全市範圍內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

截至2022年7月10日,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已出動執法檢查人員15.13萬人次,檢查企業11.27萬家次,立案查處“鐵拳”行動相關違法案件3052件,48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上海駿亭房地產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2022年1月29日,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駿亭房地產有限公司非法採集並使用、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人民幣40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駿亭房地產有限公司設立的中駿璟尚營銷中心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在售樓處一樓大廳安裝了4臺帶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用來採集消費者人臉識別信息。經查,當事人採集人臉識別信息時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和範圍,未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亦未徵得消費者同意。且當事人將採集的人臉信息、刷證信息泄露給了某物業公司及合作的中介,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截至2021年10月下旬,當事人共採集涉及2250個消費者的人臉識別點位信息20596條。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第二款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第二項的規定。嘉定區市場監管局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蒙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利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商業宣傳案

2022年1月15日,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蒙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利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爲,責令立即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崇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羣衆舉報,反映上海蒙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擅自利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商業宣傳。經查,2021年8月20日,當事人在代盟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運營的網站上發佈標題爲“**奧運:英雄運動員,讓世界看見我們的要強”的商業宣傳案例,用於進行優秀媒體廣告作品展示以及參加代盟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組織的“數英獎”的創意文案評選活動。“奧運”等用語和標誌屬於《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規定的奧林匹克標誌,北京冬奧組委未許可上海蒙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業宣傳。至案發,當事人上述未經許可利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商業宣傳行爲未產生違法經營額。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巨力電梯有限公司轉委託電梯安裝業務案

2022年2月24日,徐彙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巨力電梯有限公司轉委託電梯安裝業務的違法行爲,責令立即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徐彙區市場監管局在桂箐路檢查特種設備時發現,該園區內正在安裝電梯,受委託方爲上海巨力電梯有限公司。經詢問現場安裝人員並非該公司員工,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立即停工。經查,上海巨力電梯有限公司從電梯生產廠方承接安裝業務後,又與錢某某個人簽訂電梯安裝承包協議,委託錢某某安裝園區內24號樓的電梯。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徐彙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上海艾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廣告中發佈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內容案

2022年1月10日,黃浦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艾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廣告中發佈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內容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爲推廣酒店內的模擬溫泉項目,在其自身經營的微信公衆號“小樽私湯溫泉酒店”的賬號主體中,對外發布了含有以下內容的溫泉廣告:“馬碳酸泉:功能:擴張血管,促進身體的新陳代謝,促進血液循環,降低血壓血脂”“絹水素風呂:功能:打開毛孔,消除吸附在毛孔中的污垢消除肌膚壓力,讓皮膚光滑、嫩白、細膩”“草津藍寶石溫泉:功能:補水保溼,淨化表皮,深層排毒,抗氧化,抗衰老,去細紋,治療皮膚病,增強抵抗力”。上述廣告內容均由當事人自行設計、編輯、排版並對外發布,故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盛某銷售假冒珠寶案

2022年3月23日,楊浦區市場監管局對盛某銷售假冒珠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罰款16.34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楊浦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嘉定區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對盛某涉嫌銷售假冒珠寶的行爲進行調查。經查,龍某某(公安機關另案處理)等人以深圳市**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的名義,招募人員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珠寶首飾,並通過互聯網等途徑銷售。當事人盛某從上述人員處購入假冒“梵克雅寶”“蒂芙尼”註冊商標的首飾後,在其住所內通過微信線上對外銷售。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了假冒“梵克雅寶”和假冒“蒂芙尼”品牌的珠寶首飾9件,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54480元,侵權商品經公安機關查證已銷售完畢。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侵犯了梵克雅寶有限公司和美國蒂芙尼公司所持有的相關商標專用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楊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高古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2年1月13日,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將上海高古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移送公安部門。

前期,青浦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於青浦區徐涇鎮盈港東路1551號的上海高古貿易有限公司開設的店鋪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店鋪內設有電子鎖暗門,暗門後面系當事人藏匿假冒註冊商標白酒的倉庫。執法人員在店鋪貨架和倉庫內共查獲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的茅臺、五糧液、夢之藍、天之藍、海之藍、劍南春、國窖1573等白酒共計106瓶,經商標權利人鑑定,上述白酒系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且涉案金額較大,涉嫌犯罪,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本案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

上海市閔行區塬態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2年3月8日,閔行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市閔行區塬態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爲一家食品經營店,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其建立的微信羣中發佈直播鏈接,羣內顧客直接通過點擊鏈接進入相關直播間進行觀看,觀看結束後當事人會在羣裏統計需購買商品顧客的信息然後進行統一訂貨,到貨後在門店進行發放並收取相關的錢款。直播內容有“我們這個果維C可以幫助提高我們的免疫力,現在上海市衛監委把他列爲專門預防新冠病毒,包括抗感染、抗病毒,針對免疫力調解的一款專用藥”的宣傳用語,經調查,上述內容爲當事人店內銷售的針藍果VC片的宣傳用語,而針藍果VC片是一款壓片糖果商品,當事人亦無法提供上述宣傳用語的相關事實依據。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閔行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上海梅善食品有限公司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經營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2日,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梅善食品有限公司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經營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爲,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747.83元、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漢堡肉餅19.2千克)、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調味醃料粉66包),罰款人民幣104783.06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接食品生產企業第三方評估機構提供的線索,依法對上海梅善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經營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5月7日自上海燁興調味料有限公司(已另案處理)購進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調味醃料粉用於漢堡肉餅生產經營,截至2021年6月30日案發,當事人共銷售漢堡肉餅2045.04千克,涉案貨值共計94783.06元,獲違法所得27747.83元。另於2021年5月8日對外銷售45包(淨含量700克/包)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調味醃料粉,貨值金額爲1035元,案發後涉案醃料粉全部召回。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總檯記者 梁志瑋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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