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袁園    

爲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體系,7月12日,財政部發布《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商業保險公司(含國有實際控制商業保險公司)、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實質性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可參照執行。其所稱的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商業保險公司功能特點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將一個會計年度作爲評價期間,運用適當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對商業保險公司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情況,以及發展質量、經營效益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

《辦法》明確,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結果是商業保險公司整體運行綜合評價的客觀反映,應當作爲商業保險公司改善經營管理和負責人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依據,是確定商業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和商業保險公司工資總額的主要依據。

在評價指標方面,《辦法》將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從此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爲改革後的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爲25%。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調整,兼顧了考覈重點和平衡關係,也與此前修改完善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保持一致。

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各維度指標具體分爲四大方面: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方面、發展質量方面、風險防控方面、經營效益方面。此外,評價體系還附有加減分事項。例如,商業保險公司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相關決策部署方面積極有力、精準到位、措施得當的,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通報表揚、表彰情況等,給予1-5分加分。在減分事項上,突出對企業違規事項的降級扣分,新增發生風險事件和數據失真評價降級,以及違規受罰、無序設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項。

《辦法》要求,對於年度績效評價檔次達不到中檔的,商業保險公司應當對照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及時總結原因,分析差距,加強管理,改進考覈。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評價方法更加突出行業、歷史、監管等多角度統籌的綜合評價。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特性,合理選用適當的單一或綜合評價方法,既鼓勵行業領先,也鼓勵自我超越,既合理考慮監管目標,又按照市場原則,考慮正常的出資人回報和股東關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