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7月12日從南通市中級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二審維持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的一審判決——小李酒後與女友吵架,擅自拿走女友的車鑰匙,駕車其間發生事故造成他人受傷,一審法院判決小李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女友作爲車主也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小李和小桃是共同居住的男女朋友,小李曾因酒後駕車被吊銷駕駛證。去年7月的一天,小李參加聚會飲酒後回家,與小桃因瑣事爭執,擅自拿走小桃的車鑰匙離開。途經某施工路段時,他駕車碰撞施工提示牌,又撞倒工人小顧致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小李系無證酒後駕車、超速行駛,承擔主要責任。小桃爲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小顧起訴要求車主小李、駕駛人小桃對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據介紹,《民法典》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屬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爲,小李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應承擔責任;小桃作爲機動車所有人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酌定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由二人分別承擔機動車方賠償責任的80%和20%。判決後小桃上訴。

二審承辦法官表示,擅自駕駛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特定關係人負有更嚴格的注意義務。當擅自駕駛人是所有人、管理人的朋友、同事等特定關係人時,所有人、管理人隨意棄置車輛和車鑰匙的,應認爲在保管車輛上存在過錯,如發生事故,應比陌生人擅自駕駛的情形承擔更多責任。小桃作爲機動車所有人、同住女友,在知道小李沒有駕駛證且事故當天已飲酒的情況下,應對小李負有較通常注意義務更高的注意義務,但她對車鑰匙未盡妥善保管的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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