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15日訊(記者 曹中原)隨着一樁事關3家上市公司的信託違約案二審開庭,25萬股民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再度引起市場和投資者的關注。

ST中捷公告稱,在上述信託違約案件中,因對廣州中院一審判決不服,公司上訴至廣東高院。高院於7月1日開庭審理。

廣州中院判令上市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件可追溯至2017年6月,彼時廣州農商行向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華翔投資)先後發放25億信託貸款,約定不同期限還款,ST中捷、新潮能源、*ST德奧等10家公司和7個自然人爲其提供擔保,簽訂了《差額補足協議》或提供了股權質押擔保。

2020年11月23日,廣州農商行以“借款主體(華翔投資)未償還任何債務,差額補足義務人、債權質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爲由,向廣州中院提起訴訟,2021年7月9日、9月3日,廣州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這2次開庭庭審錄像,在中國庭審公開網上可以觀看。

2022年1月30日,廣州中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華翔投資向原告廣州農商行償還貸款本金25億元及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罰息、複利共計17.65億元;判令ST中捷、新潮能源、*ST德奧分別在15.86億元範圍內對被告華翔投資不能清償上述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並在797.85萬元的範圍內承擔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

一審判決結果公佈後,ST中捷、新潮能源、*ST德奧先後表示對一審判決的結果不服,均提起了上訴,有投資者也提出質疑並在股吧中留言稱:“保護國有資產,就讓全體股東爲無效協議買單嗎?”

多方質疑的背後,或在於一審判決有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華翔投資是“三無”公司

根據華翔公司的“納稅報表”顯示,廣州農商銀行向華翔公司發放貸款前的2014年至2016年,華翔公司的收入爲0,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爲0。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而廣州農商銀行證據第9頁的《信託合同》7.1條載明,廣州農商銀行“已經對本信託的投資項目進行了盡職調查”。

但廣州農商行對於華翔投資彼時“三無”的異常經營行爲並未查明,包括新潮能源、ST中捷等在內的公司均認爲,廣州農商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等規定,放任風險發生,其損失應由廣州農商銀行自行承擔。

公開的庭審錄像顯示,庭審時ST中捷的律師也提出:華翔投資連續3年0申報,顯然是空殼公司,廣州農商行對此明知,但仍然向空殼公司發放高達25億元的貸款,其違反法律後果造成的損失應由廣州農商行自行承擔。

廣州農商行不構成善意在廣州中院的判決書中也有所描述。判決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行爲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必須以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爲授權的基礎和來源。ST中捷、*ST德奧、新潮能源均爲上市公司,其對外提供擔保,不但需要經過公司決議機關的決議,還需要履行對外的信息披露程序。本案中,廣州農商行未能提供任何德奧通航及另外兩家公司的公司決議文件,證明相關擔保事項經過了決議程序,據此可以認定涉案《差額補足協議》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權限簽訂,廣州農商行未盡審查義務,不構成善意,依照相關規定相應的《差額補足協議》應屬無效。

其次,《差額補足協議》的簽訂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有業內人士認爲,一個獨立有效的合同,應該是等價有償的,權利義務應該是平等的,但是差額補足協議顯然不是。在這份協議項下,3家上市公司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顯然是不對等、不公平的。

據此又可以進一步佐證廣州農商行的非善意行爲,目的是利用《差額補足協議》向3家上市公司轉嫁風險,這也是對上市公司全體股東合法利益的侵害。

一審判決結果存爭議

不過,廣州中院雖然在判決書中認定《差額補足協議》是無效協議,但最終仍判決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一審判決中備受爭議的地方。

判決書顯示,廣州中院認爲本案爲借款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案糾紛的法律事實發生於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業內人士認爲,本案涉及的《差額補足協議》認定問題,以及上市公司因此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在《民法典》出臺前並無明確法律規定,存在“規制空白”。

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一直是證券市場的一大頑疾,爲了杜絕上市公司違規擔保行爲,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31日公佈,並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既然《民法典》對違規擔保實現了零容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但本案中廣州中院一審判決仍舊適用舊法,讓上市公司承擔責任,這顯然與國家遏制違規擔保行爲的初衷相悖。某些個人利用職務之便掏空上市公司,進而讓上市公司承擔無妄之災,嚴重傷及公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受一審判決影響,ST中捷計提未決訴訟預計負債約5.37億元,導致2021年淨虧損爲5.17億元,同比擴大558.60%,並3次發佈退市風險警示公告;新潮能源也在同期計提未決訴訟預計負債5.37億元,導致2021年利潤大幅縮減;*ST德奧目前已經退市摘牌。

值得關注的是,與本案案情相似的ST摩登違規擔保一案近期有了判決結果,廣東高院二審判決顯示,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欠妥,廣東高院予以糾正,ST摩登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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