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7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第三十八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就包括一起涉及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合同糾紛監督案件。檢察機關發現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關聯公司,以收取諮詢費、管理費等名義預先扣除借款本金、變相收取高額利息。

對這種情況,指導性案例體現出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認定借款本金並依法計息。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中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違規發放貸款行爲的審查和調查覈實,依法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指出,當前,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甚至違背國家房地產調控措施,以首付貸、經營貸等形式違規向買房人放貸。這不僅增加自身經營風險,而且加大金融槓桿,增大金融風險,乃至危及國家金融安全。

貸款利息之外還有服務費

2012年11月23日,某置業公司與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爲1300萬元;借款期限爲90天,從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15‰等。

當時,15‰的月利率並沒有超出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

但同日,該置業公司(甲方)與某信息諮詢服務部(乙方)簽訂《諮詢服務協議》,約定:甲方邀請乙方協助甲方辦理貸款業務,爲甲方提供貸款基本資料、貸款抵押品估價等辦理貸款相關手續的諮詢服務,使甲方融資成功;融資成功後,甲方同意在貸款期內向乙方繳納服務費。

服務費總額78萬元,超過首次約定貸款期限的,按月收取服務費,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取,標準爲:以貸款金額爲標的,每月按20‰收取諮詢服務費。該信息諮詢服務部負責人趙某露在乙方負責人處簽字。

同日,某小額貸款公司按約向某置業公司支付1300萬元,某置業公司當即通過轉賬方式向趙某露支付諮詢服務費45.5萬元。其後,某置業公司又陸續向某小額貸款公司、某信息諮詢服務部支付508.1602萬元。

2015年6月24日,某小額貸款公司將某置業公司訴至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置業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300萬元及約定的借期與逾期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某小額貸款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置業公司與某信息諮詢服務部簽訂的《諮詢服務協議》合法有效且已經實際履行,故某置業公司辯稱諮詢服務費應作爲本金抵扣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在協助上級檢察院辦理某小額貸款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糾紛監督案中,發現了本案監督線索。經初步調查瞭解,某小額貸款公司可能存在規避行業監管,變相收取高額利息,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情形,遂依職權啓動監督程序。

檢察院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覈實工作:詢問趙某露以及某小額貸款公司副總經理、會計等,證實某信息諮詢服務部是某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實際上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趙某露既是某信息諮詢服務部負責人,也是某小額貸款公司出納;調取趙某露銀行流水,查明趙某露收到某置業公司諮詢費後,最終將錢款轉入某小額貸款公司賬戶;查閱某小額貸款公司財務憑證等會計資料,發現某小額貸款公司做賬時,將每月收取的錢款分別做成利息與諮詢費,本案實際年利率達到42%。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認爲原審判決確有錯誤,依法提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抗訴。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經審查認爲,當事人履行合同不得擾亂金融監管秩序。某信息諮詢服務部名義上向某置業公司收取的諮詢費、服務費,實際是代某小額貸款公司收取的利息,旨在規避國家金融監管,違規獲取高息。

本案借款本金數額應扣除借款當日支付的諮詢服務費,即“砍頭息”45.5萬元,其後支付的諮詢服務費應抵扣借款本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於2020年10月26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再審。再審中,某小額貸款公司認可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再審另查明,2017年12月28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置業公司的破產申請;同日,某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債權。

綜上,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並於2021年6月24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某小額貸款公司對某置業公司享有破產債權1254.50萬元及利息,已付利息508.1602萬元予以抵扣。當事人雙方均未上訴,再審判決已生效。

否定變相收取高額利息

這件案例的指導意義首先在於,檢察機關在辦理借款合同糾紛監督案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關聯公司預先扣除借款本金、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認定借款本金並依法計息。

實踐中,一些小額貸款公司作爲非銀行性金融機構,爲規避監管,利用其在放貸業務中的優勢地位,採取預扣借款本金、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違法手段,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從表面上看,此類小額貸款公司通過設立關聯公司,要求借款人與關聯公司訂立諮詢、中介等服務合同,收取諮詢、管理、服務、顧問等費用,但實際上是預先扣除借款本金、變相收取高額利息。

對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關聯公司預扣借款本金、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爲作出否定性評價,符合民法典精神及穩定規範金融秩序的要求。

依法維護金融秩序

這件案例的指導意義其次在於,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中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違規發放貸款行爲的審查和調查覈實,發揮司法能動作用,依法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指出,當前,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背離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引導民間資本滿足實體經濟、服務“三農”、小微型企業、城市低收入者等融資需求的政策初衷,違背“小額、分散”原則,違法違規放貸,甚至違背國家房地產調控措施,以首付貸、經營貸等形式違規向買房人放貸。這不僅增加自身經營風險,而且加大金融槓桿,增大金融風險,乃至危及國家金融安全。

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中,一方面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當注重通過大數據篩查類案情況,積極調查覈實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及資金流向等是否存在異常情況,發現小額貸款公司等存在違規發放貸款情形的,可以依法通過抗訴、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爲,依法維護金融秩序。

馮小光指出,檢察機關認爲通過個案糾偏可以起到以點帶面、放大法律效果的作用,對於之後辦理類似案件如何識別、監督地方金融組織違規發放貸款行爲,進一步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淨化金融環境能夠發揮指引作用。

此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有多層嵌套式的高利轉貸,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2020年至2022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結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約19.1萬件,其中經審查提出抗訴1.2萬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3萬件,抗訴改變率、再審檢察建議採納率均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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