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原銀監會離職13年後,原銀監會紀委、監察局正處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員張巖森被查。但離職的13年間,張巖森的名字曾多次出現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判決書上,或涉民間借貸,或涉銀行股權糾紛,或涉企業借貸糾紛。

可見的是,從原銀監會離職後,張巖森是一些企業高管認爲的大量項目需管理、策劃和運作的合適人選。澎湃新聞從多份裁判文書和相關工商信息比對發現,離職後,張巖森也曾參股了山西和內蒙古等地的村鎮銀行,並擔任董事、監事等職務。但此前,他已將持有的這些銀行股權悉數轉讓。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從原銀監會辭職後幫企業“跑貸款”的張巖森,因500萬元勞務報酬糾紛一事被告上法庭後,二審法院在發回重審時致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意見中表示,張巖森提供了其2009年發送給山西通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劍的電子郵件、李文輝、馬旭的證人證言,裴劍2010年2月10日通過通泰公司帳戶向張巖森轉款100萬元的銀行憑據,能證明在本案借款事實發生之前,張巖森與裴劍之間已存在經濟往來。

在上述裁定書中,張巖森提供了李文輝和馬旭的證人證言,兩人也曾在一審中出庭作證。而這兩位證人,與張巖森之間關係匪淺。身爲山西人的張巖森,除了牽涉上述山西晉中的糾紛案,還與李文輝同時出現在晉中市左權華豐村鎮銀行高管名單上,張巖森爲董事,李文輝爲監事。

與此同時,李文輝目前還持有晉中市左權華豐村鎮銀行5%的股份。山西銀保監局網站顯示,2018年11月,山西銀保監局籌備組同意張馳受讓自然人股東張巖森持有的300萬元晉中市左權華豐村鎮銀股本。受讓後,張馳將持有300萬元股本,佔該銀行總股本的10%,自然人股東張巖森將不再持有該銀行股本。

天眼查顯示,張巖森除了擔任晉中市左權華豐村鎮銀行的董事,還是湖北赤壁億豐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東、監事,以及北京新資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經理。

有意思的是,作爲持有湖北赤壁億豐置業有限公司40%股權的股東,張巖森曾將持有該公司60%股權的大股東江陽康告上法庭,案由爲民間借貸糾紛。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張巖森,1966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該院在審理原告張巖森與被告江陽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張巖森提出撤訴申請,法院准許張巖森撤回起訴。

在張巖森擔任董事、經理的北京新資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馬旭爲監事。張巖森曾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2016年3月,北京新資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生投資人變更,張巖森退出,新增的正是馬旭和一家機構股東天津凱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而馬旭與張巖森的合作伙伴江陽康之間,也存在民間借貸糾紛。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2019年7月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馬旭向江陽康出借本金240000元,約定年利率6%。借款期限屆滿後,馬旭一直催要被告返還借款,但江陽不予理會,馬旭隨之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令江陽康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馬旭借款本金240000元及相應利息。

天眼查顯示,張巖森還曾擔任包頭市東河金谷村鎮銀行股東。內蒙古銀保監局網站顯示,2017年3月,原內蒙古銀監局曾發佈關於覈准包頭市東河金谷村鎮銀行變更10%以上股權的批覆稱,同意內蒙古呼和浩特金谷農村商業銀行(下稱呼和浩特金谷農商行)受讓鄂爾多斯雙滿國際酒店、李雲昕、武德勝、白向東、趙乃文、譚勇、劉向東、張巖森、李勝濤、張凡持有的該銀行7900萬份股權。受讓後,呼和浩特金谷農商行持有該銀行9900萬份股權,持股比例爲99%。

其實,這次股權轉讓是銀監部門出面調停的結果。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多份包頭市東河金谷村鎮銀行股東訴呼和浩特金谷農商行和包頭市東河金谷村鎮銀行的判決書。判決書中還出現了一份名爲《包頭市東河金谷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同意張巖森辭去監事職務的決議》的證據,或能說明張巖森此前還曾擔任包頭市東河金谷村鎮銀行的監事。

判決書顯示,2013年6月,由包括劉向東、張凡、呼和浩特金谷農商行在內的11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了包頭市東河區金谷村鎮銀行(第三人)。第三人公司註冊資本1億元,實繳資本1億元。其中,呼和浩特金谷農商行出資2000萬元,佔股20%。其他各股東佔股多爲10%、5%不等。

多名小股東均表示,呼和浩特金谷農商行作爲第三人的發起行,第三人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以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均由被告派駐,被告實際控制着第三人,包攬了第三人的全部事物,其他10股東根本無法介入公司任何管理。鑑於此種管理模式,被告與其他10股東的矛盾日漸加深,且在2015年7月的審計中暴露許多問題,爲此10股東啓動了罷免董事長的程序,之後,此事引起銀監部門的高度重視,爲避免造成嚴重後果,經銀監部門出面調停,包括原告在內的10股東同意退出公司,將其股權原值轉讓給被告。

2016年8月,多位小股東與呼和浩特金谷農商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其所持包頭市東河區金谷村鎮銀行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呼和浩特金谷農商行後,後者應於工商變登記辦妥後5日內一次性支付上述轉讓價款;如任何一方怠慢辦理手續或拖延付款的,視爲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爲協議總價款的20%,該協議還約定;因本協議發生爭議,向第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工商變更和付款遲遲未能推進。多名小股東認爲,呼和浩特金谷農商行一直借銀監部門尚未批准爲由,故意拖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進而拖延付款。這一行爲嚴重違反了《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違背了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構成違約,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爲協議總價款的20%。

呼和浩特金谷農商行在法庭上辯稱,原告小股東退出包頭市東河區金谷村鎮銀行的股份非呼和浩特金谷農商行的原因,而是由於原告之間存在關聯關係,且入股資金不合法,並遭到審計署的調查,無奈的情況下原告要求退出第三人公司股份,依據第三人委託的內蒙古財信達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評估報告》,原告股權的每股淨收益爲0.90元,原告在多次尋找股權受讓方均無結果的情況下,是兩級銀監部門爲保證銀行的正常經營,防止出現重大金融風險,要求作爲發起行的被告負擔起發起行的責任,並以高於每股淨收益的每股1元的價格收購了原告的股份。可見被告任接受原告的股份也並非自願行爲,僅是作爲發起行的責任之舉。

最終,法院駁回了各小股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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