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李國玉2020年剛過完80週歲生日不久,在家門口一家健身館辦了游泳卡,今年春季續卡時卻被健身館以其年齡超80歲而拒絕。李國玉無法接受,將該健身館所屬公司訴至南京玄武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歧視老年人,續簽健身合同。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7月21日從玄武法院獲悉,7月19日,該院開庭審理該案,未當庭判決。

涉事健身場館所屬公司南京銀城健身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相關人士向澎湃新聞表示,游泳項目是高危險項目之一,李國玉老人要求續簽健身游泳合同,但其已82歲高齡,健身館基於對老年人安全考慮作出不辦新卡、不同意續辦的決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歧視他的意思。且公司享有不簽訂合同、放棄交易的權益。、

將滿82週歲的李國玉是深度游泳愛好者,1990年至今在多個游泳館游泳。他告訴澎湃新聞,得益於常年堅持游泳,他至今身體硬朗、精神飽滿,近年體檢指標基本正常。“以前我在一家離家較遠的游泳館辦卡游泳,開車來回兩三個小時。”李國玉說,2020年10月,他發現家附近開了銀城健身東苑館,配有游泳場館,就掏3000元辦了游泳年卡。每週他會帶老伴到館游泳四次,儘管中途停卡到室外遊過幾個月,但他已習慣空閒時到這裏游上三四十分鐘。

李國玉說,今年三、四月份,游泳年卡期滿,他申請續卡遭拒,健身館的理由是說他年齡已超過80歲。當時銀城健身東苑館還說其他幾名超過80歲的老人也沒有獲准續卡。對此他感到納悶:爲什麼2020年時超過80歲能順利辦卡,現在82歲想續卡卻遭到“清退”?他走訪發現,其他健身場館對老人游泳並無年齡限制。

李國玉認爲銀城健身東苑館拒絕其續卡是“歧視老年人”,遂於今年6月將該健身館訴至玄武法院。他在訴狀中稱,《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老年人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不得設定不平等、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體育法》總則第五條規定“國家對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給予特別保障”。銀城健身東苑館的行爲違反上述法律法規。

“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南京市人均預期已超過80歲,讓老年人過上有品質、有尊嚴的生活,已成爲整個社會的共識,健身館歧視老年人,侵害老年人權益的行爲應受到譴責和制止。”李國玉在訴狀中認爲。他請求法院判令,健身館停止歧視老年人的違法行爲,與其續簽游泳健身合同。

7月21日,李國玉的代理人江蘇友利律師事務所康強律師告訴澎湃新聞,健身館作爲被告安排了兩名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他們向法庭表示企業有自主經營權,認爲能夠自由選擇交易對象,不能強迫企業簽訂合同。對此康強當庭反駁稱,任何權利都要在合法的範圍內行使,該健身館拿年齡來限制老年人游泳,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銀城健身東苑館歸屬於南京銀城健身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針對公司被李國玉狀告“歧視老年人”,該公司21日下午回覆澎湃新聞稱,游泳項目早在2013年就被國家體育總局列爲高危險項目之一,銀城健身東苑館是屬於力量、有氧、游泳等劇烈運動綜合館,涉及項目不適合高齡老人。李國玉老人要求續簽健身游泳合同,但其已82歲高齡,健身館基於對老年人安全考慮作出不辦新卡、不同意續辦的決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歧視他的意思”。

該分公司還向澎湃新聞表示,不論南京本地,還是其他地區,雖然各地主管部門沒有硬性規定,但各健身游泳場館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對於高齡老人作出相應的限制性行爲,非一家所爲。另外,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可見意思自治、契約自由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健身館作爲健身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享有不簽訂合同的權利,同時作爲經營方也有放棄交易的權利。

針對李國玉所稱其2020年辦卡時已超80週歲卻無人勸阻,順利辦卡的問題,該公司回應說,各場館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每家會不定期更新。新規定提到,年滿70週歲不售新卡可以續卡,年滿80週歲不售新卡不續卡。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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