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男子高某立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女友,高某去世後,女友與男方父母鬧上法庭一事,近日引發廣泛關注。

最終,在法院發起五輪調解後,高某父母最終拿回房屋所有權;而汽車和存款歸女友王某所有,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補償金60萬元。應該說,法院的調解結果兼顧了“情與理”。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遺囑繼承先於法定繼承

事情的起因大致是這樣的:2021年高某因病去世,他在去世前立下遺囑,將名下價值四百萬元的房產、一百萬元的存款及一輛奔馳汽車均贈與與其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女友王某提出辦理房屋過戶,房屋應歸自己所有,認爲這也是隻是在完成高某的遺願。

而高某的父母則表示,房屋系二老掏空半輩子積蓄所買,如今卻一分未得,故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雙方爭執不下,王某遂訴至法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該案高某立下自書遺囑,王某爲遺囑繼承人,高某父母爲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但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遺囑繼承先於法定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有以下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從報道來看,對於本案的遺囑是否有效,高某父母似乎沒有爭議。訂立遺囑時,高某並非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且沒有證據表明遺產繼承人王某有欺騙、脅迫高某或僞造、纂改遺囑的行爲,故高某的遺囑在法律上真實有效,王某具有繼承權。

但該案的爭議在於,房屋雖然登記在高某名下,但系由高某父母出資購買,高某遺囑中卻將房屋全部遺贈給女友王某,而未考慮其父母,這樣的做法明顯不近人情。由於房產屬於登記制,高某形式上是在處理自己的東西,但事實上卻是處理了父母花錢買的東西,這種做法有悖於傳統道德觀念,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

正是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純粹運用法律條文對本案做出判決,不僅冰冷無情,而且很難獲得大衆認同,更不能解決兩位老人的心結。

公序良俗原則,給予了法官更大的靈活性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到,涉及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羣體以及特殊羣體保護,涉及公序良俗、風俗習慣、權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訴訟各方存在較大爭議且可能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應當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

本案涉及弱勢羣體與公序良俗,法院在處理該案時,在堅持《民法典》依據的前提下,還應體現中國的傳統認知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從總體上講,國家的法律與公民道德、法律與風俗習慣等,在本質上大多具有一致性。但生活總是豐富多彩的,當二者確有矛盾時,有法律規定作爲裁判依據的,法官應當結合案情,先行釋明法律規定,再結合法律原意,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明晰法律內涵、闡明立法目的、論述裁判理由。

民商事案件無明確法律規定作爲裁判直接依據的,除了可以適用習慣以外,法官就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爲指引,或者根據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等作出司法裁判,並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闡述裁判依據和裁判理由。

結合本案,高某的遺囑有違公序良俗。女友王某的繼承權受《民法典》等規範性法律文件保護,其可以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無論是從房產來源來看,還是考慮到高某父母年事已高,高某的做法並不能體現法律的原意,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

即使沒有可予適用的具體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應給予老人特殊的保護。至少公序良俗爲我國民法基本原則之一,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效,而公序良俗原則,也給與了法官處理案件時更大的靈活性。

針對本案高某合法有效卻不合情合理的遺囑,法院主動作爲,發起五輪調解,在法律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雙重指引下,積極促成本案的和解,體現了司法的積極能動性。

這樣的判決,既能保證法律在保障人民權益時的權威地位,也體現了法律並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堆砌,更能使每一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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