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上午,河池市鳳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河池市農業機械化服務中心原黨組書記、主任、河池市金城江區委原書記覃生賢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

1、受賄罪:

2006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覃生賢利用擔任天峨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中共天峨縣委組織部部長、中共天峨縣委副書記、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區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作調動等方面爲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莫某永、覃某先等16人給予財物共計人民幣1006.43萬元。

2、貪污罪:

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覃生賢利用擔任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政府區長職務便利,夥同時任金城江區交通局局長何某華(另案處理)、工程實際承包人莫某永(另案處理),通過虛構工程量的方式,套取金城江區吉腰糧庫至同進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款共計636250元,後覃生賢授意莫某永保管該款項。

2017年6月,覃生賢讓莫某永取出其中20萬元,供其用於房屋裝修。2017年9月,自治區黨委巡視組發現吉腰糧庫至同進公路項目工程款被套取後,覃生賢即讓莫某永將套取的工程款退還至金城江區交通局。2017年10月11日,莫某永通過廣西某建築有限公司將套取的636250元工程款轉入河池市金城江區公路管理所對公賬戶中。

法院認爲,被告人覃生賢利用擔任天峨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委副書記、金城江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區委員會書記等職務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06.4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金城江區人民政府區長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非法侵吞公共財產636250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覃生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被告人覃生賢退出的贓款人民幣共計1006.4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總檯記者 廖汨 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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