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購買北京環球影城半年卡竟被捲入“殺豬盤”騙局?有購票者至今仍未收到來自上層“代理”或“中間人”的退款。律師表示,根據目前新聞報道已披露的案件事實來看,出售門票者可能已涉嫌詐騙刑事犯罪,用於實際消費的購票人作爲被害人有要求返還被詐騙財物的權利,對於層級“代理”或“中間人”承擔何種責任,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和定性。

以低價購卡爲名騙取錢財 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

7月28日,警方陸續接羣衆報警稱,網上購買北京環球影城門票被騙。對此,西城公安分局立即開展調查,將犯罪嫌疑人詹某某(男,35歲)抓獲,其對以能低價購買北京環球影城“半年卡”爲名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爲供認不諱。目前,詹某某已被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北京環球影城官方回應稱,從未授權任何其他第三方平臺、商家或個人銷售北京環球影城夏秋漫遊卡,且不存在內部折扣價。北京環球影城夏秋漫遊卡在官方渠道購買時即採用實名制購票和驗票機制,不能轉售或轉讓。

經過梳理受害人在網絡發佈的信息,可看出該男子以“可達鴨”作爲暱稱於今年三四月份起,對外稱有環球影城內部渠道可以低價購買到半年卡。不少買家發展成其“代理”,進一步向下通過微信羣、閒魚等形式對外出售。部分渠道也衍生出層層“代理”。其中,有些層級“代理”在中間賺取了費用,層層加價對外出售;也有人僅僅是向親朋好友介紹渠道,作爲“中間人”集中收取費用後轉交給上一層“代理”,並未從中賺取費用。媒體報道,據不完全統計,約有上千人受騙,受害者多以600元至1000元的價格下單,總涉案金額約有上千萬元。

該男子如何獲得購票人信任呢?多方信息顯示,在出售半年卡期間他還低價出售了日票,基本都能正常出票及使用。不少購票人因爲“享受”過低價日票的“福利”,打消疑慮選擇繼續從其手中購買半年卡。這也是不少“代理”信任他,從而大量對外出售半年卡的原因。

事發之後,不少“代理”、購票人選擇報警,有些“代理”或“中間人”已經自行墊付,將票款全額返還給購票人,但也有不少購票人反映尚未收回退款。現在,社交平臺上聚集大量受害者,稱此男子行爲爲“殺豬盤”,並認爲有明顯的“龐氏騙局”特徵。

並非偶發 上迪“半價卡”也翻車

無獨有偶,上海迪士尼也有類似案件發生。2021年年末,上海寶媽羣名人“迪士尼名媛”許燕萍,因涉嫌詐騙2000萬元被刑拘的消息,引起廣大網友關注。

原來,許燕萍瞄準了迪士尼的商機,藉口自己在上海迪士尼內部有關係,能夠買到半價的熱門卡以及各種周邊,包括紅極一時的玲娜貝兒等。唯一的要求是要等到半年以後才能拿貨。

但許燕萍之所以會讓大家等半年纔拿到卡券,是因爲她要在這一時間內自己想辦法花錢去購買,然後將原價買的東西半價賣給自己的粉絲。由於她的行爲一直在虧本,所以她需要源源不斷的新顧客才能保持及時供應,否則一旦沒有新人交錢,她就沒錢給之前的人買卡券,騙局就會被拆穿。

從2020年開始,許燕萍已經開始陸續拖欠卡券的交付,一開始有人指出時還會有其他粉絲爲其說話,有新粉絲在遲遲沒有拿到卡券想要報警時,還遭到了其他粉絲的勸阻。

但隨着許燕萍拖延越來越久,粉絲們漸漸無法再死心塌地跟着她,終於在2021年8月,她被憤怒的粉絲送到了派出所。

律師解讀

針對上述新聞案例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北京青年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中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瑞民律師,他從法律層面進行了詳細解讀。

●該案已有大量被害人報警,該起案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詹某某需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如果票款已經被其部分揮霍,受害人該如何追回自己的損失?

楊瑞民律師表示,根據目前新聞報道已披露的案件事實來看,該案已經涉嫌詐騙刑事犯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該法條可以看出,詐騙數額直接影響到量刑的起點。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數額做出了明確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分別認定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酌情從嚴懲處。

依據目前的資料來看,詹某某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這一從嚴處理的酌定量刑情節。目前,詹某某已經被西城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其具體刑事責任,要依據司法機關最終認定的詐騙數額和相關情節來判斷。

對詹某某騙得票款的處理,是對其量刑考慮的酌定情節,如果詹某某或其親屬能夠幫助退回票款,法院可以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詹某某將來被法院判刑後,其仍負有償還詐騙款項的民事責任。案件被害人可以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在法院判決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歸還被詐騙的財物。

一般來講,此類案件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由檢察機關代表受害的公衆提起公訴。被公安機關追回的涉案贓款及犯罪嫌疑人無法賠償全部受害人的損失,只能根據追回的全部贓款,按一定的比例返還給各被害人。

●中間賺取費用的“代理方”或並未收取額外費用的“中間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楊瑞民律師表示,對於賺取費用的“代理方”或未收取額外費用的“中間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是否涉嫌共同犯罪,需要根據他們的主客觀方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代理方”或“中間人”明知詹某某是以出售低價票爲幌子實施詐騙犯罪,又主動加入並與詹某某協商分配利益的,構成共同犯罪。另外,倘若已認識到詹某某是以出售低價票爲幌子實施詐騙,卻主動幫助詹某某招攬客戶,在這種情況下,“代理方”或“中間人”即使不收取額外費用也構成片面幫助犯,同樣構成共同犯罪。

第一種情況屬於典型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將雙方都認定爲主犯。第二種情況屬於非典型共同犯罪,“中間人”暗中配合詹某某實施詐騙,但詹某某卻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實施犯罪,二者之間沒有犯意聯絡,所以稱之片面幫助犯,在司法實踐中,幫助犯一般會被認定爲從犯。《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類案件中“代理方”或“中間人”要被認定爲被害人是需要一定條件的,需要專業的個案分析。實踐中“代理方”或“中間人”出售給下家的售價與從上家購入時的買價之間的差價部分通常屬於非法所得,公安機關在追繳涉案款物時會一併追回並最終返還給最末端的購買者。

●上述兩起案件看上去類似,是否具有典型的“龐氏騙局”特徵?“龐氏騙局”有哪些常見套路?大家應該如何防範?

楊瑞民律師表示,龐氏騙局是金融投資領域的一種常見騙局,也就是人們俗稱的“空手套白狼”、“拆東牆補西牆”。簡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或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

龐氏騙局的表現形式雖然五花八門、千變萬化,但也有一些共性特徵。一是“低風險、高回報”反投資規律的特徵;二是拆東牆補西牆資金騰挪回補的特徵;三是投資渠道的神祕性和不可複製性的特徵;四是投資者結構的金字塔特徵。社會上常見的股權投資騙局、傳銷詐騙等都屬於龐氏騙局,上述的兩起案件也具備龐氏騙局的部分特徵。

要避免陷入龐氏騙局應做到以下幾點:一要學習和了解投資知識。投資者如果懂得投資常識,用心關注一下投資渠道、分析流程和獲利途徑,就不會給騙子可乘之機;二要戒除貪慾。龐氏騙局爲什麼得逞,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抓住了人性的貪婪,鼓吹低風險、高回報,要避免龐氏騙局,首要就是去掉貪心;三是建立風險防範意識。既然是投資,都存在風險,低收益常常低風險,而高收益的背後,必然存在較大的風險。如果告訴你高收益低風險,甚至零風險,那麼還是趁早遠離,如果心存僥倖心理,那麼就很容易落入騙子的圈套。  文/本報記者 陳斯

責任編輯:李科峯 ST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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