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職員李某利用職務便利盜走單位保險櫃199萬餘元現金,潛逃近20年後落入法網。2022年8月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該起職務侵佔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情經過

1997年7月,剛畢業的李某進入某銀行工作,擔任儲蓄員。在工作中他發現,每天下班後當天櫃檯的現金不是放在金庫裏,而是放在一個小保險櫃裏。正是這個漏洞讓李某萌生了犯罪的想法,加上工作和生活的不順利,2003年春節期間,李某實施了蓄謀已久的計劃。

2003年2月4日下班前,李某謊稱自己業務比較多,兩位同事可以將錢交給自己,2月8日上班後他將錢一併交庫。兩位同事因2月8日不上班,便同意了李某的方案。當天晚上5點左右,原本要值夜班的同事接到了李某請求換班的電話,因爲是春節期間有事換班比較常見,同事也就同意了。

值班時,李某用密碼和鑰匙打開保險櫃,將其中的人民幣、美元、港幣等共計199萬餘元現金取走後藏匿到值班用的牀單被褥中。次日凌晨,李某攜款駕車逃離。後李某打車到天津,利用幾張儲戶遺失的身份證辦理數張銀行卡,將錢分散存入其中,又折返北京,開始了長達近20年的隱姓埋名生活,直到2022年1月1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藏匿期間,李某用贓款先後購買三套房產和兩個車位,多年來李某並沒有工作,靠着賣房款和租金維持生計。

經查,被告人李某在擔任銀行儲蓄櫃員期間,於2003年2月4日利用其辦理櫃檯業務、保管庫款的職務便利,將其保管的庫款人民幣124萬餘元、港幣23萬餘元、美元3.4萬餘元等非法佔爲己有,共計侵佔該行庫款摺合人民幣199萬餘元。

判決結果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處罰。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李某無前科、坦白、認罪認罰等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鑑於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在案扣押的350萬元系出售被告人李某使用贓款購買的房屋所得款,屬於贓款投資形成的收益,依法應予追繳。

最終西城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在案扣押的贓款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二百零一元四角七分發還被害單位某銀行,餘款一百五十萬八千七百九十八元五角三分予以沒收。

本案主審法官西城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喻曉敏提示,作爲員工要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職責,廉潔從業,逾越法律界限必會面對法律的制裁,給自己和家人帶來傷害,付出慘重的代價。對公司、企業來說,要嚴把用人關,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培訓;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從根本上防範此類犯罪的發生,避免經濟損失。

供稿: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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