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楊菲 鄭利鵬 北京報道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公開徵求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監管部門在《辦法》中對於保險產品設計、銷售、理賠等各個環節的信息披露要求做了全面覆蓋,要求全面提升產品的信息透明度。

《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售前、售中、售後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應知的產品信息,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何小偉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近年來,監管部門在銷售誤導方面的治理卓有成效,在渠道方面,包括專業渠道、個險渠道以及銀保渠道的規範性都已大大加強。此次《辦法》意在從具體產品層面,通過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避免銷售誤導的可能,算是將其從根源上遏制。

提升信披透明度

《辦法》中所稱人身保險,按險種類別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按設計類型劃分,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辦法》中包括總則,信息披露主體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內容和披露時間,信息披露的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具體來看,產品信息披露主體爲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對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衆。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保險產品目錄、保險產品條款、保險產品費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說明書,以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的產品材料信息。

在保單承保後,《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爲投保人提供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的保單查詢服務,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單查詢通道。保單查詢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名稱,產品條款,保單號,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信息,保險銷售人員、保險服務人員信息,保險費,交費方式,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待期,保單生效日,銷售渠道,查詢服務電話等。

該《辦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保險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計、修改、使用產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中國銀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保險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辦法》的擬定,銀保監會方面表示,旨在爲規範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爲,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劍指“誘導轉保”亂象

事實上,近年來,誘導銷售一直存在一個相對灰色的地帶即誘導轉保。在轉保(注:指放棄之前投保的保險公司,而轉入另外一家保險公司;或者保障到期後更換同保險公司的不同產品。)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營銷人員隱瞞客戶轉保後產生的損失,以及潛在風險等信息的問題,來達成銷售目的。誘導銷售意在獲得銷量,而維護老客戶的成本遠低於開發新客戶。

業內人士指出,留住一個老客戶的成本是開拓一個新客戶成本的六分之一,轉保一定程度上還能避免營銷人員脫落率增加。因此,保險公司會把滿期轉保當作重要機會,也更易出現誘導轉保問題。

針對“誘導轉保”問題,《辦法》提出,對購買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且有轉保需求的客戶,經雙方協商一致,保險公司同意進行轉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披露相關轉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戶瞭解轉保的潛在風險,禁止誘導轉保等不利於客戶利益的行爲發生。

具體來看,包括“確認客戶知悉對現有產品轉保需承擔退保或保單失效而產生相關利益的損失”“確認客戶知悉可能會因年齡、健康狀況等變化導致轉保後新產品保障範圍的調整”“確認客戶知悉因轉保後的年齡、健康狀況、職業等變化而產生相關費用的調整”“確認客戶知悉對轉保後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等產品信息充分知情”“確認客戶知悉轉保後新的產品中的時間期限或需重新計算,例如醫療、重疾產品的等待期、自殺或不可抗辯條款的起算時間”等。

推動行業規範化

過去,一些保險公司選擇性披露產品信息,僅披露產品的條款,對費率表、產品說明書和現金價值表則不予披露。

據瞭解,保險費率指的是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比例,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產品說明書是保險公司向投連、萬能或分紅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保單持有人提供產品性質、特徵、保單持有人承擔的費用和風險等信息的文件。這兩個信息的披露對於保障客戶羣體利益來說極爲重要。

何小偉表示,現金價值表主要是和退保掛鉤。《辦法》的出臺,可能會產生兩種效果,一方面,保護客戶知情權。如果消費者開始就瞭解到購買保險產品要付出較大代價,在退保的時候就會非常謹慎,甚至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也會很謹慎;另一方面,對保險公司也有所保障,如果保險公司最後達成交易的客戶都是對退保損失有預期的客戶,相關投訴也會減少。

記者注意到,此前,相關部門已經對銷售誤導問題發佈了政策。

早在2009年,原保監會就出臺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注: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投資連結型保險等)的信息披露等進行了規範。

今年7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銷售行爲管理辦法》,在個人營銷宣傳行爲管理方面提出,保險銷售人員未經授權不得發佈保險銷售宣傳信息。並要求產品分級、銷售人員分級、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等。

一位人身險公司前高管告訴記者:“目前來看,新型產品的透明度較高,因爲這類產品帶有理財性質,客戶購買時就抱有理財投資的訴求,會經常查看賬戶餘額或者進行對比等。但傳統保險產品則不然,所以往往引起糾紛最多的就是傳統產品。”

此外,《辦法》還提出,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可授權省級分公司設計或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但應報經其總公司批准。除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業內人士表示,保險機構爲了促進銷售,產品宣傳資料會出現誇大或者誤導的情況。之前,對這類情況會追責追到機構。而此次《辦法》中規定信披材料應由總公司負責,這樣未來追責會直接到總公司。因此,會倒逼總公司做好合規管理,對於整個行業的規範化也有所推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