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孫燕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招商證券”,600999.SH、06099.HK)遭證監會立案。

8月12日晚間,招商證券公告表示,於2022年8月1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立案告知書》。

經查,因招商證券2014年在開展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現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中安”,600654.SH)獨立財務顧問業務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涉嫌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招商證券立案。

招商證券表示,將全面配合證監會的相關工作,同時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

招商證券被指在獨立財務顧問工作中存在過錯

此次招商證券遭證監會立案,所涉事由需追溯回8年前。

2014年2月14日,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飛樂股份”)董事會審議並通過《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等。招商證券接受飛樂股份的委託,擔任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就此次交易向飛樂股份全體股東提供獨立意見。

而在2019年5月,證監會對ST中安等7名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經查,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將“班班通”項目計入2014年度《盈利預測報告》,在該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難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信息,導致提供給ST中安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存在誤導性陳述,致使重組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ST中安據此虛增評估值發行股份,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隨後在2019年7月,ST中安公告表示,該公司於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1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民事訴訟的《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根據《應訴通知書》顯示,法院已受理33名原告訴該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至2021年5月,ST中安披露的訴訟結果顯示,ST中安需向案涉2名投資者支付的損失合計22.8萬元,招商證券及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須分別對ST中安的付款義務在25%、1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招商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曾就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簡稱“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訴。但上海市高院認爲,招商證券在財務顧問報告中的專業意見,顯然與事實情況不符,其在審覈涉“班班通”項目相關材料並出具專業意見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其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部分內容存在誤導性陳述。對由此導致的投資者損失,招商證券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ST中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尚未判決完畢

招商證券2021年年報顯示,ST中安部分投資者因證券虛假陳述造成相關投資損失的民事賠償事宜,分別向上海金融法院對ST中安及招商證券等中介機構提起訴訟,要求相關中介機構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示範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判令招商證券對中安科需要向案涉2名投資者支付的損失合計22.8萬元在2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2021年年報,截至2022年3月25日,除示範案件2名投資者外,招商證券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轉來的4071名投資者的起訴材料及應訴通知。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已就3630名投資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判令該公司就中安科需向投資者支付的損失45962.93萬元在2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ST中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尚未判決完畢。依據ST中安7月14日披露的訴訟進展,該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相關訴訟時效期間已於2022年5月27日屆滿。截至公告日,該公司已在該系列案件訴訟時效內受理相關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合計6480例,尚未判決的案件合計2843例。

年內招商證券收多張罰單

而在不久前的8月9日,深圳證監局官網也披露了關於對招商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招商證券在從事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存在三大問題:一是保薦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收入確認、核心技術、研發費用覈算盡職調查不充分。

二是債券承銷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債務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償債能力,關聯交易情況,重大仲裁、訴訟和其他重大事項及或有事項等盡職調查不充分。

三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託管人的資信水平等盡職調查不充分;盡職調查報告未包含對重要債務人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存續期管理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涉及基礎資產現金流的重大事項併發布臨時公告。

另外在3月14日、5月16日,招商證券兩度出現系統異常,也分別被深圳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措施、被證監會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截至8月12日收盤,招商證券A股跌0.22%,報13.84元/股;H股漲0.8%,報7.52港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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