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電商促銷季,商品都會比平時優惠,很多消費者會在這個時候下單早已關注的商品,沒想到商家卻遲遲不發貨。商家的類似行爲是否涉嫌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曾智湄、張倩通過具體案例告訴您。

網購商家不發貨

法院判決構成欺詐

2020年的一個凌晨,家住北京的李先生守在手機前,湊好了所有滿減與優惠券,滿懷期待地點擊了付款按鈕,在某電商平臺的某店鋪以總價1800餘元的價格購買了茶几和鬥櫃,這個價格比沒有優惠時便宜了近500元,客服允諾11月底發貨。然而等待數週後,他並沒有查到商品發貨的信息,諮詢商家後,商家客服回應稱工廠生產孔位有問題,無法發貨,並在隨後的諮詢中承諾12月底發貨。到了12月下旬,李先生髮現商家還是沒有發貨,於是再次詢問商家,客服告知因環保檢查要求,導致生產暫停,出貨時間推延,需要繼續等待。

商家再次承諾1月底發貨,到了1月底,又告訴李先生3月初發貨,但依然沒有發貨。在此過程中,商家從未主動聯繫過李先生。到了4月1日,商家突然告知李先生,他購買的茶几不生產了,但李先生查詢後發現,商家在另一個電商平臺依然在售賣這款茶几。面對商家的一次次失約和欺騙,李先生向電商平臺客服進行投訴,收到投訴後,商家要求李先生把原來的訂單申請退款,重新拍一個差價的鏈接,然後才能夠重新發貨。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張倩

不購買差價鏈接就拒絕發貨,商家的這一做法徹底激怒了李先生,他將商家起訴到了北京互聯網法院。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爲,買賣合同成立後,商家就應該依約履行自己的發貨義務,商家以孔位錯誤、環保檢查等理由表示需要延遲發貨,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最終法院認定,商家拖延發貨無正當理由,在涉案訂單的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支持了消費者李先生要求按照三倍貨款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判決商家在繼續履行合同向李先生交付傢俱的同時,賠償李先生5480餘元。

消費者如何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電商大促活動期間,可能會存在商品優惠活動力度越大,商家所享受的平臺優惠和扶持力度越大的情況,這時個別商家可能通過打折、發放優惠券等方式增加店鋪和商品的曝光量,吸引客流。但商家不能一味考慮增加曝光量,也要慎重考慮自己的備貨、發貨能力以及交易成本的承受能力。消費者一旦下單,就意味着買賣合同已經訂立,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因爲商家主觀因素不願意發貨,還是其他因素導致無法繼續發貨,除非存在法定的合同無效或者合同撤銷的情形,否則商家不發貨都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消費者可以向商家主張相應的違約損失。

如果商家的行爲惡劣構成欺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曾智湄

消費者購買商品後,如果遇到商家遲遲不發貨的情況,首先要和商家積極溝通,並保留相關的證據。溝通過程中,可以通過截屏的方式進行存證。促銷活動後,商品的一些優惠信息可能不會再顯示,購買商品時可以把當時的交易價格、商品信息等截屏或拍照,以備不時之需。一些電商平臺也會留存交易快照,記錄商品成交時的信息,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從電商平臺調取作爲證據。

另外,消費者向電商平臺投訴時可以進行錄音。如果所購買的商品比較貴重,或擔心商品有問題,收到快遞時可以錄製開箱視頻存證。如果在與商家溝通和向電商平臺投訴後仍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或者投訴。如果最後還是無法解決問題,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供稿:北京互聯網法院

視頻來源:CCTV13《新聞直播間》

編輯:任惠穎 劉宛月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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