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趙雲    

8 月 12 日晚間,招商證券(SH600999,股價13.84元,市值1204億元)發佈公告稱,因公司2014年在開展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現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科)獨立財務顧問業務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涉嫌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關於本次因中安科事件被證監會立案事項,招商證券相關人士表示:“在司法方面,我司已依法履行對投資者的賠付責任,且可能是目前爲止唯一一家承擔了賠付責任的中介機構,在保護投資者權益、消除投資者損失方面,盡到了義務。”

回過頭看,本次證監會對招商證券立案調查的是8年前的事,屬於處置歷史存量風險。對此,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峯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爲,雖然時間已久,但只要是依法追溯,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介機構要有長期責任意識,不要有僥倖心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1年以來,已有多家券商因投行業務違規被立案。

數據來源:記者整理 視覺中國圖 楊靖製圖

中安科被認定虛假陳述

2014年2月14日,中安科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出售、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及關聯交易議案,決定向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消技術)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本次交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招商證券爲中安科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爲中安消技術的審計機構,銀信資產評估爲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的評估機構。

2014年12月27日,中安科公告其重大資產重組獲得證監會覈准,以及其向中恆匯志分別發行3.96億股股份購買其持有的中安消技術100%股權,發行1.21億股股份募集配套資金10億元。2015年1月23日,中安科新增股份完成登記,資產重組完成。

2019年5月,證監會認定中安消技術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信息和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導致中安科公開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因此,證監會對兩公司、標的公司控股股東、評估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就中安科一事,證監會並未對會計師事務所、券商作出行政處罰。不過,在2020年5月,證監會提到中安消借殼欺詐及銀信評估未勤勉盡責案,彼時證監會表示,本案表明,對於重大資產重組中的舞弊行爲,上市公司重組參與各方、中介機構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招商證券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招商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並未受到行政處罰,但此後陸續有投資者起訴中安科等,要求就虛假陳述行爲進行賠償。

2021年5月,上海高院二審判決中安消技術對中安科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招商證券對中安科的付款義務在2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安科的付款義務在1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021年6月18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對上述二審判決評論道:我們注意到,在近期個別案件中,法院判決相關中介機構按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法院根據個案事實依法作出的司法判決,我們充分尊重。

“下一步,我會將結合實踐情況,不斷完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證券業務活動的制度規則,細化相關工作流程和標準等,進一步釐清各主體責任邊界,努力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機制,爲法院在個案中準確判斷相關中介機構的過錯程度及勤勉盡責情況等提供助力。同時,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等,不斷完善相關司法制度。”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進一步說道。

招商證券2021年年報顯示,截至2022年3月25日,除示範案件2名投資者外,招商證券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轉來的4071名投資者的起訴材料及應訴通知。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已就3630名投資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判令招商證券就中安科需向投資者支付的損失45962.93萬元在2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多家券商投行違規被查

近年來,證監會經常提及,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零容忍”要求,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督促中介機構履職盡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當然,這從2021年來多家券商因投行業務違規被立案調查就可見一斑,同時,這也爲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不盡職履責實實在在敲響了警鐘。

2021年9月,國海證券、粵開證券均因在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債券承銷業務中涉嫌未勤勉盡責,被證監會立案。

2022年1月,中德證券因在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中,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

2022年7月,江海證券因在擔任歐比特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財務顧問時涉嫌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證監會立案。

許峯律師表示,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具有槓桿效應,監管一家中介機構等於監管幾十上百家上市公司,相信未來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會越來越嚴格。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2年5月,證監會在系統內印發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現場檢查工作指引》,進一步規範強化投行內控現場檢查。證監會表示,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嚴肅處理,落實好穿透式監管、全鏈條問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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