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國壽財克州中支公司因編制虛假資料套取資金被銀保監會克孜勒蘇監管分局罰款15萬元,相關責任人康自榮被警告,並罰款人民幣2萬元。

原文如下:

中國銀保監會克孜勒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克銀保監罰決字〔2022〕20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錢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

編制虛假資料套取資金。一是虛列三農服務站租賃費用套取資金5.75萬元。 2019年11月-2019年12月,由你公司提出申請、下屬國壽財阿圖什市支公司開具發票,國壽財總公司將報銷列支的阿湖鄉、松他克鄉、阿扎克鄉和上阿圖什鎮4個三農服務站租賃費用8萬元轉入了時任國壽財阿圖什市支公司負責人賬戶,其中2.25萬元用於支付上述4個三農服務站租賃費用,其餘5.75萬元用於其他用途。二是虛列防預費、郵寄(資)費、業務及管理費套取資金10.63萬元。2020年4月-2020年11月,你公司下屬阿圖什市支公司列支預防費、 郵寄(資)費等23筆11.1893萬元。其中,10.63萬元用於其他用途。

你公司在違法行爲中起到決策、安排指使作用,資金迴流時任公司負責人賬戶或由你公司安排使用。

上述事實,有費用報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公司打款記錄、情況說明、調查筆錄、微信截圖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費用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分局決定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克孜勒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克銀保監罰決字〔2022〕21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康自榮

職務: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克州中支公司)涉嫌違法,你應承擔直接領導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 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壽財克州中支公司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爲:

編制虛假資料套取資金。一是虛列三農服務站租賃費用套取資金5.75萬元。2019年11月-2019年12月,由國壽財克州中支公司提出申請、下屬國壽財阿圖什市支公司開具發票,國壽財總公司將報銷列支的阿湖鄉、松他克鄉、阿扎克鄉和上阿圖什鎮4個三農服務站租賃費用8萬元轉入了時任國壽財阿圖什市支公司負責人賬戶, 其中2.25萬元用於支付上述4個三農服務站租賃費用, 其餘5.75萬元用作其他用途。 二是虛列防預費、 郵寄(資)費、業務及管理費套取資金10.63萬元。 2020年4月-2020年11月,國壽財克州中支公司下屬阿圖什市支公司列支預防費、郵寄(資)費等23筆11.1893萬元, 其中10.63萬元用作其他用途。

你時任國壽財克州中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負責全盤工作,安排指使、決策虛列費用套取資金, 應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費用報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公司打款記錄、情況說明、調查筆錄、微信截圖、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費用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康自榮予以警告,並罰款人民幣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 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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