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記者 吳敏 北京報道

繼商業銀行版永續債後,保險版永續債也來了。

8月15日,《華夏時報》記者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央行、銀保監會於近日發佈了《關於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表示將穩妥有序組織保險公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發行,並且明確了保險公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核心要素、發行管理等規定,自2022年9月9日起實施。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方面表示:“推動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是進一步拓寬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渠道、提高其核心償付能力充足水平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增強保險公司風險防範化解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也有利於進一步豐富金融市場產品、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保險業再添“補血”新工具

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又稱“永續債”,是指險企發行的沒有固定期限、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在持續經營狀態下和破產清算狀態下均可以吸收損失、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資本補充債券。

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系教師楊澤雲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續永債沒有明確到期時間或期限非常長的債券,其償付順序先於普通股和優先股,後於一般債券和次級債券的債務。由於永續債沒有明確期限或者期限較長,最後要麼贖回、要麼轉股。該債券一般以3或5年爲一個計價週期,在一個計價週期內該債券的利率鎖定爲一固定水平,發行人按該利率水平向投資者支付利息,在債券的每一個計價週期末,發行人有權選擇是不是將債券贖回。即通過無固定期限達成‘永續’效果,通過約定還本付息義務成爲‘債券’產品。”

楊澤雲指出,永續債也被稱爲“債券中的股票”,因爲永續債發行人不僅沒有固定的還本期限,同時在永續債的每一個付息日,發行人也可以自行選擇將當期利息以及已經遞延的所有利息,推遲至下一個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遞延支付利息次數的限制,亦不被視爲違約行爲。

2019年1月,中國銀行首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不僅爲商業銀行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提供了範本,也爲其他金融機構補充資本拓寬了渠道。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在增加金融機構資本的同時,也提高了金融機構防範風險的能力。

“無固定期限資本補充債券在銀行業比較普遍,特別是對中小銀行補充資本發揮了很大作用。允許保險公司通過發行永續債的方式來補充資本,也是一個拓展資本補充來源的重要工具。”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總監朱儁生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隨着保險業務的發展以及從嚴監管的要求,特別是償二代二期實施後,大多數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都有所下降。允許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補充債券,保險機構就能夠藉助這一新型工具來補充資本不足,豐富了補充資本的方式。

的確,今年已披露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的61家壽險公司中,55家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出現了同比下滑,41家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出現了同比下滑,導致11家壽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16家壽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50%,合計19家公司相對接近監管紅線。

而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永續債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可以用來提升核心二級資本,提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在“償二代二期工程”已經正式實施的當下,永續債的推出對苦於償付能力久矣的險企無異於“及時雨”。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亦指出,今年落地實施的償二代二期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水平影響較大,很多保險公司都迫切需要補充資本,允許保險公司通過發行永續債補充資本具有現實意義。而且,2019年我國允許商業銀行通過發行永續債補充資本,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爲進一步允許保險公司發行永續債補充資本提供了經驗和借鑑。

楊澤雲則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我國的保險業處於快速發展期,對資本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此前,保險公司已經允許通過發行次級債、資本補充債券等債券來補充資本。此次近一步允許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將進一步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和資金來源,爲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償二代二期是允許保險公司永續債籌資的導火索,但個人認爲,根本原因在於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以及防範風險的需要。”

減記或轉股可能性較低

此次《通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下稱“3號公告”)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央行、銀保監會提出發行申請。

那麼,保險公司發行永續債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根據3號公告,申請發行永續債的險企需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連續經營超過三年;上年末經審計和最近一季度財務報告中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爲;央行和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李文中告訴《華夏時報》記者:“通過永續債最高可以補充保險公司30%的核心資本,保障滿足監管對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而且,永續債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當公司償付能力改善之後還可以啓用贖回條款贖回債券,鞏固原有股東的利益。”

根據《通知》,保險公司可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補充核心二級資本,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餘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30%。同時,《通知》明確,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當觸發事件發生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實施減記或轉股。

所謂轉股,是指當觸發事件發生時,債券可以轉爲對發行人的股權。減記則相反,是指當觸發事件發生時,債券持有人的債權減記到零。

具體來看,《通知》將保險公司減記和轉股的觸發事件分爲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兩類。其中,持續經營觸發事件是指保險公司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30%。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是指,銀保監會認爲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或相關部門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

但在李文中看來,險企永續債減記或轉股的可能性相對較低。他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根據《通知》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發生後保險公司永續債會被減記或者轉股,但是這兩種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通常情況下並不大,在嚴監管的背景下我國保險公司總體質量和安全性較高。不過,他也指出,根據近年來我國有多家保險公司被接管來看還是有一定可能的,而且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這種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

“從此前商業銀行發行永續債的情況來看,由於永續債的投資准入較爲嚴格,投資主體有限,存在着對永續債的需求不足的問題。如果保險公司永續債投資准入仍較高,也很有可能面臨相同的問題。”楊澤雲指出,此前已經出現了包商銀行二級資本債全額減記事件,投資者對於中小金融機構發行帶有減記或轉股條件的資本債券心有餘悸。因此,中小保險公司可能有較大的發行永續債的需求,但其是否能順利發行或者能以較低成本發行仍有待市場檢驗。當然,中大型保險機構發行永續債可能更加容易。

另外,《通知》對贖回的情況也提出了要求,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贖回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不能贖回;支付利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當期利息支付義務應當取消。保險公司無法如約支付利息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投資人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實施破產。

李文中認爲,近年來,隨着我國金融保險業的快速發展,拓寬金融保險機構籌集資本的渠道,保障金融保險機構的負債清償能力,對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實際上,爲了完善險企資本補充方式,監管部門多年來已經陸續出臺多項規定,如2004年,原保監會頒佈實施《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公司通過發行次級債增強償付能力;2011年,原保監會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限定了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額度。

2012年,原保監會發布《關於上市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可轉換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上市保險公司和上市保險集團公司發行次級可轉換債券,次級可轉債在轉換爲股份前,可以計入公司的附屬資本。

2015年,原保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了3號公告,允許保險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本補充債券。同年,原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資本補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根據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對實際資本進行分級管理,明確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普通股、優先股、資本公積、留存收益、債務性資本工具、應急資本等方式補充資本。依託這些債務性資本工具,保險公司有力緩解了償付能力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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