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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產未過戶,拆遷補償款能否被執行?賣家反悔出售房屋,主張拆遷款應歸自己,法院會支持嗎?來看看下面這則案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據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9月6日披露的案例顯示,原告李某夫婦於2006年3月購買登記在王某名下國有土地上房產一套,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及《買賣合同》,並公證,錢房兩清。李某一家居住多年,曾出租加建。因該房產原登記時有誤差,一直未過戶。2021年,該房產拆遷,丈量時由李某之妻簽名確認。

王某對出售房屋反悔,導致拆遷補償合同一直未簽訂。各方對補償數額無異議,房產10月拆除,補償款存放於拆遷辦公室。2021年5月,法院在執行申請人張某申請執行王某的案件時,查封了該補償款中的160萬元。李某夫婦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其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被拆遷房屋歸其所有,停止執行涉案房屋拆遷款,確認該款項爲其所有。王某夫婦則主張,房產未出售,拆遷款應歸自己。

一審法院認爲,該案系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涉房產在2006年雙方夫婦四人簽訂了《轉讓協議》及《合同》並公證,買賣合法有效,雙方義務已經實際履行完畢,並認可未能辦理過戶原因。李某購買房產後雖然未辦理過戶登記,但其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其符合法律規定排除執行的情形,對於拆遷款的歸屬不宜在本案中一併確認。

一審法院判決:一、李某提出的執行異議成立,張某申請執行王某一案中不得執行涉案房屋所產生的拆遷利益;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表示,近些年,隨着社會的發展,房屋拆遷量加大,本案類似糾紛增多。雙方的買賣房屋合同有效且已實際履行,王某主張無充分證據證實,不予支持。在此情況下,對於涉案房產的拆遷補償明顯不宜直接以登記所有人確定歸屬,不應在執行王某時直接執行涉案房產拆遷利益。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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