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本報訊(記者蔣菡)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隨着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網購已成爲常態化消費方式,藥品網絡銷售活動也日趨活躍。爲切實保障公衆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制定了《辦法》,對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平臺責任履行、監督檢查措施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首先是落實藥品經營企業主體責任。明確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藥品經營企業主體資格和要求,並依法明確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其次是壓實藥品網絡銷售平臺責任。明確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建立並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覈、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交易記錄保存、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備案。同時,要求平臺與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藥品質量安全責任。

第三是明確處方藥網絡銷售管理。考慮用藥安全風險和線上線下一致性管理要求,明確對處方藥網絡銷售實行實名制,並按規定進行處方審覈調配。同時,要求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並經消費者確認知情,切實防範用藥安全風險。

第四是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各級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明確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網絡銷售監管中的職責劃分和違法行爲查處的管轄權,要求強化藥品網絡銷售監測工作,對監測發現的違法行爲依法按照職責進行調查處置。強化藥品安全風險控制,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明確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採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

責任編輯:李科峯 ST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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