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30萬買理財,10年仍未收回本金!理財產品變私募,號稱年化複合收益率71%,投資者怒告銀行

又一起買金融產品糾紛案曝光。

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的一則文書顯示,家住上海的一名男性曹某於2012年在銀行員工推薦下購買了130萬元理財產品。曹某回憶,當時工作人員聲稱該產品“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但其實該銀行產品爲私募基金。且曹某主張,產品於2019年8月到期,廣發銀行金山支行卻至今未予兌付。基於此,曹某要求該支行賠償本金,並以本金爲基數按年化複合收益率賠償收益損失。

最終,上海金融法院認定,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未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且未妥善保管業務資料,負有過錯。但由於從基金底層資產來看,尚無法推定曹某的投資損失已經實際產生,因此駁回曹某相關請求。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買130萬元“理財產品”變私募

據曹某介紹,2010年他將賣房所得約300萬元存在廣發銀行金山支行。2012年年中,金山支行的工作人員周某打電話給他,稱支行內部有一個專門針對VIP客戶的會議,要推介一個很好的理財產品並邀請上訴人妻子參加。

7月2日,周某再次致電曹某,曹某受邀來到周某櫃檯處,周某熱情向曹某妻子介紹產品,稱該產品複合收益率達到60%-70%,每年有90%強制分紅,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資金安全無風險,很多金山支行員工都購買,機會難得。

於是,在周某指導下,曹某當場在金山支行開卡,曹某妻子以曹某名義購買了110萬元本金的理財產品。7月12日,曹某又按照之前的流程購買了20萬元該理財產品。

值得一提的是,曹某表示,在此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從未告知該產品系中金魯合基金,曹某自始認爲該產品系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此外,爲掩蓋上訴人購買的就是銀行理財產品的真相,廣發銀行金山支行將客戶信息在系統裏做了更改。

基於此,曹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廣發銀行金山支行賠償本金130萬元整;該支行以上述本金爲基數按年化複合收益率71%賠償收益損失646.1萬元。在二審中,曹某請求撤銷一審改判,判令金山支行向其支付本金130萬元,以及按照15%年化利率自購買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損失。

廣發銀行金山支行辯稱,該行是中間轉賬行。雙方不成立銷售關係,只是做了銀行轉賬。該行不是適當性義務的承擔主體。涉案產品發行時間爲2012年,當時沒有適當性義務的規定,適當性義務不應具有溯及力。損失金額尚未確定。

第三人中金創新公司述稱:曹某認購了中金魯合基金。2012年沒有系統性的法律規範,2014年時候纔要求對私募基金做備案,現在也是存在的。推薦會的問題,也是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組織的。

銀行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事實究竟如何?

法院一審查明事實:包括曹某在內的十六人向上海銀保監局投訴。2019年10月29日,上海銀保監局作出滬銀保監訪復〔2019〕3392號《答覆書》。廣發銀行上海分行在相關業務辦理中存在以下內部管理不當問題:一、未妥善保存客戶相關記錄,無法提供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的相關證明;二、未對所涉全部客戶進行風險測評;三、允許客戶在合同有關文件的空白頁上簽字。

法院認爲,本案系一起由個人投資者在銀行網點認購私募股權基金所引發的糾紛,爭議焦點如下:

一是案涉產品系廣發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中金創新公司發起設立的中金魯合私募股權基金;

二是就案涉產品,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是否存在代爲推介銷售的行爲,如有則在上述環節中是否負有過錯;

三是曹某是否有權要求賠償全部投資本金及收益。

關於爭議焦點二,法院認爲,本案中,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未能舉證證明在代銷案涉私募基金產品前已對曹某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評,且其風險承受能力與案涉產品相匹配,亦未能提供曹某辦理業務時的錄音錄像資料,以證明其落實了監管要求。

結合監管部門出具的相關《答覆書》及《回覆函》中的內容,法院認定,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未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且未妥善保管業務資料,負有過錯。

關於爭議焦點三,法院認爲,根據第三人提供的中金魯合基金2019年至2021年年報,該私募股權基金三年內可分配資產逐年增長。從基金投向的底層資產情況來看,其中有兩家公司擬在主板、新三板上市,未來發展前景向好。綜上所述,目前尚無法推定曹某的投資損失已經實際產生。

綜上所述,曹某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曹某某有權要求終止合夥企業並進行清算。如清算後尚有其他損失未獲清償,可就因普通合夥人及相關方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爲導致的損失再行主張權利。

涉事銀行因侵害消費者權益被通報

此案件也受到了相關監管部門的關注。

2019年11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易安保險、廣發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的通報》載明:2012年,廣發銀行根據其內部《私募股權基金(PE)代爲推介合作產品方案》,在行內代爲推介私募股權基金。基金於2019年8月到期,出現賬目浮虧,且到期無法收回投資本金及收益的情況,引發消費者投訴。

圖片來源:銀保監會官網

經查,廣發銀行存在5個方面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一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該行無法向監管部門提供該業務推介客戶的風險評估材料。

二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妥善保管推介過程文件資料。該行無法向監管部門提供業務開展期間的相關宣傳單、短信、視頻、會議記錄等材料。

三是在對內部營銷人員的相關推介培訓材料中,未提及並分析基金產品可能對該行以及投資人產生的風險。其中“年化複合收益率:根據基金項目池儲備項目測算,該基金年複合回報率可以達到62%-71%……分紅措施:每年可分配利潤的90%並進行強制分紅”等內容,屬於存在誘惑性的表述。

四是在准入環節未能嚴格執行產品方案相關要求。該行於2012年3月29日審覈通過產品方案,明確了該行合作機構准入、私募股權基金項目准入等方面的原則。經查,發現該行在合作機構准入及相關私募股權基金產品准入方面,未嚴格按照產品方案執行。

五是在推介環節未按照制定的產品方案完全落實相關履職工作。經查,該行未嚴格按照產品方案制定客戶經理代爲推介操作守則,並履行培訓、考覈、暗訪、抽查等職責。

《通報》指出,上述行爲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通報》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引起警示,結合“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圍繞營銷宣傳、產品銷售、保險理賠等方面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開展自查自糾,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