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9月13日訊 (記者 鍾文鑫)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消息,日前,上海激奮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區廣富林路店因發佈虛假廣告被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36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有以下違法事實:違法事實一:2021年10月29日,爲吸引消費者,宣傳店內產品及服務,當事人的總公司向產品供應商上海貝黎詩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購買了兩本護理項目手冊提供給當事人。護理項目手冊內有“基因抗衰:修復DNA端粒,延長細胞壽命,令肌膚恢復年輕,健康狀態”、“膚色完美均衡:亮白膚色,淡化色斑,肌膚重獲光彩”淡斑提亮:抑制黑色素生成,淡化色斑”、“曬後修復:修復、保護曬黑肌膚,提亮白皙膚色”等用語。經查證,當事人該護理項目使用的化妝品爲國產普通化妝品,不具有上述功效。截止案發,當事人共進貨兩本護理項目手冊,每本價格420元,廣告費用爲840元。

違法事實二:當事人的上述護理項目手冊內有“茶樹精油:迅速修復肌膚瑕疵,抑制細菌和真菌繁殖,抗菌消炎,收斂毛孔”等用語,該產品廣告使用“抗菌消炎”的醫療用語,經查證,當事人該護理項目使用的化妝品爲國產普通化妝品,並非藥品或醫療器械。 2022年7月26日,當事人停止了上述護理項目手冊的宣傳使用,改正了違法行爲,並提供了整改報告。

當事人在違法事實一中實施的發佈虛假廣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認定的虛假廣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外,並對當事人罰款3360元。

當事人在違法事實二中發佈使用醫療用語的產品廣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並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外,對當事人罰款1680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爲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除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並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外,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處罰3360元。

天眼查顯示,上海激奮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爲上述當事人總公司,成立於2014年5月,註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是倪佳新。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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