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司法需求逐年上升。其中,作爲重要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正在得到更多當事人的認可。

今天日下午,上海高院發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白皮書(2017-2021)》,並首次發佈《上海涉外商事審判域外法查明白皮書(2015-2021)》及典型案例。白皮書顯示,2017至2021年5年間,上海法院共受理一、二審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4202 件,審結4294件,總標的額達920餘億元。結案方式仍以判決爲主,但調解、撤訴比例有較大提高,多元糾紛化解機制成效日趨明顯。

“近年來,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的特點在於,第一,市場主體參與度廣,案件類型全面多樣,涉及投資、金融、貿易等領域;第二,經濟形態新穎性高,交易模式日益精細,涉及高新技術、網絡科技、投資諮詢等多個產業;第三,投資者保護需求強,公司治理問題凸顯。”在上海高院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上海市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吳金水這樣表示。

吳金水還表示,下階段,要大力支持仲裁事業發展。“對仲裁進行司法監督,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審判職責。爲更好地履行該項職責,上海法院依法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積極支持仲裁製度發展創新,在依法監督的同時,支持仲裁事業的國際化發展。”

仲裁因其專業、高效、保密等特點而受到當事人認可;但由於仲裁屬於民間解決爭議的方式,其離不開司法的支持與監督。那麼,在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審理中,如何處理司法與仲裁之間的關係?

吳金水回答第一財經稱,一是始終秉持支持仲裁創新發展的理念;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正確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三是依法審查、平等保護當事人權利的行使;四是對接國際商事通行規則;五是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切實履行國際承諾;六是嚴格落實對仲裁否定性評價報核制度。

“比如,我們會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仲裁的意願,對發生仲裁協議約定不明或者有歧義時,通過條款合理解釋方法來彌補約定漏洞,使其成爲有效和完整的仲裁協議。”吳金水告訴記者,再比如,對涉外仲裁的審查,以程序性審查爲主,充分尊重實體裁決;對違反仲裁程序的行爲,依法予以司法救濟,保障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應享有的法定權利。

上海市太平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君強解釋稱,“彌補約定漏洞”的意思是,在當事人本意適用仲裁解紛,但約定可能略有不明,仲裁司法審查角度可傾向於支持該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仲裁條款有效、不能因爲條款有一些瑕疵就一概否定仲裁條款的效力。總體來說,這一審判理念也是對於履行國際承諾、包括《紐約公約》的很好踐行。

張君強建議,商事主體在擬定仲裁條款時應當清晰、準確地約定仲裁機構、適用的法律以及仲裁地點等,以免因約定不明導致仲裁條款無效。另外,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應當嚴格按照《紐約公約》的規定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並準確界定是否存在裁決事項依我國法律不可裁決等,否則可能導致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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