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據教育部消息,近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印發通知,發佈《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2022年)》(以下簡稱新版目錄)和《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

通知要求,新版目錄自2023年起實施。現有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需按照新版目錄開展對應調整的,具體調整辦法另行通知。根據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對應調整結果,2023年下半年啓動的新一輪研究生招生、培養工作按新版目錄進行。在校生及2022年啓動招生、2023年9月入學學生的培養仍按原學科專業執行。

先一起來看《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2022年)》——

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

(2022年)

說 明

一、《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分爲學科門類、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是國家進行學位授權審覈與學科專業管理、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予與人才培養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於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招生培養,學科專業建設和教育統計、就業指導服務等工作。

二、本目錄是在原《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頒佈,2018年修訂)》基礎上編制形成的。

三、本目錄中學科門類代碼爲兩位阿拉伯數字,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代碼爲四位阿拉伯數字,其中代碼第三位從“5”開始的爲專業學位類別。

四、除交叉學科門類外,各一級學科按所屬學科門類授予學位。

五、專業學位類別按其名稱授予學位。名稱後加“*”的僅可授碩士專業學位,其他可授碩士、博士專業學位。

六、本目錄註明可授不同學科門類學位的一級學科,可分屬不同學科門類,此類一級學科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由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

01 哲學

0101 哲學

0151 應用倫理*

02 經濟學

0201 理論經濟學

0202 應用經濟學

0251 金融*

0252 應用統計*

0253 稅務*

0254 國際商務*

0255 保險*

0256 資產評估*

0258 數字經濟*

03 法學

0301 法學

0302 政治學

0303 社會學

0304 民族學

0305 馬克思主義理論

0306 公安學

0307 中共黨史黨建學

0308 紀檢監察學

0351 法律

0352 社會工作

0353 警務*

0354 知識產權*

0355 國際事務*

04 教育學

0401 教育學

0402 心理學(可授教育學、理學學位)

0403 體育學

0451 教育

0452 體育

0453 國際中文教育

0454 應用心理

05 文學

0501 中國語言文學

0502 外國語言文學

0503 新聞傳播學

0551 翻譯

0552 新聞與傳播*

0553 出版

06 歷史學

0601 考古學

0602 中國史

0603 世界史

0651 博物館*

07 理學

0701 數學

0702 物理學

0703 化學

0704 天文學

0705 地理學

0706 大氣科學

0707 海洋科學

0708 地球物理學

0709 地質學

0710 生物學

0711 系統科學

0712 科學技術史(可授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學位)

0713 生態學

0714 統計學(可授理學、經濟學學位)

0751 氣象

08 工學

0801 力學(可授工學、理學學位)

0802 機械工程

0803 光學工程

0804 儀器科學與技術

0805 材料科學與工程(可授工學、理學學位)

0806 冶金工程

0807 動力工程及工程熱物理

0808 電氣工程

0809 電子科學與技術(可授工學、理學學位)

0810 信息與通信工程

0811 控制科學與工程

0812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可授工學、理學學位)

0813 建築學

0814 土木工程

0815 水利工程

0816 測繪科學與技術

0817 化學工程與技術

0818 地質資源與地質工程

0819 礦業工程

0820 石油與天然氣工程

0821 紡織科學與工程

0822 輕工技術與工程

0823 交通運輸工程

0824 船舶與海洋工程

0825 航空宇航科學與技術

0826 兵器科學與技術

0827 核科學與技術

0828 農業工程

0829 林業工程

0830 環境科學與工程(可授工學、理學、農學學位)

0831 生物醫學工程(可授工學、理學、醫學學位)

0832 食品科學與工程(可授工學、農學學位)

0833 城鄉規劃學

0835 軟件工程

0836 生物工程

0837 安全科學與工程(可授工學、管理學學位)

0838 公安技術

0839 網絡空間安全

0851 建築*

0853 城鄉規劃*

0854 電子信息

0855 機械

0856 材料與化工

0857 資源與環境

0858 能源動力

0859 土木水利

0860 生物與醫藥

0861 交通運輸

0862 風景園林

09 農學

0901 作物學

0902 園藝學

0903 農業資源與環境

0904 植物保護

0905 畜牧學

0906 獸醫學

0907 林學

0908 水產

0909 草學

0910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學

0951 農業

0952 獸醫

0954 林業

0955 食品與營養*

10 醫學

1001 基礎醫學(可授醫學、理學學位)

1002 臨牀醫學(同時設專業學位類別,代碼爲1051)

1003 口腔醫學(同時設專業學位類別,代碼爲1052)

1004 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可授醫學、理學學位)

1005 中醫學

1006 中西醫結合

1007 藥學(可授醫學、理學學位,同時設專業學位類別,代碼爲1055)

1008 中藥學(可授醫學、理學學位)

1009 特種醫學

1011 護理學(可授醫學、理學學位)

1012 法醫學

1053 公共衛生

1054 護理*

1056 中藥*

1057 中醫

1058 醫學技術

1059 鍼灸*

11 軍事學

1101 軍事思想與軍事歷史

1102 戰略學

1103 聯合作戰學

1104 軍兵種作戰學

1105 軍隊指揮學

1106 軍隊政治工作學

1107 軍事後勤學

1108 軍事裝備學

1109 軍事管理學

1110 軍事訓練學

1111 軍事智能

1152 聯合作戰指揮*

1153 軍兵種作戰指揮*

1154 作戰指揮保障*

1155 戰時政治工作*

1156 後勤與裝備保障*

1157 軍事訓練與管理*

12 管理學

1201 管理科學與工程(可授管理學、工學學位)

1202 工商管理學

1203 農林經濟管理

1204 公共管理學

1205 信息資源管理

1251 工商管理*

1252 公共管理*

1253 會計

1254 旅遊管理*

1255 圖書情報*

1256 工程管理*

1257 審計

13 藝術學

1301 藝術學(含音樂、舞蹈、戲劇與影視、戲曲與曲藝、美術與書法、設計等歷史、理論和評論研究)

1352 音樂

1353 舞蹈

1354 戲劇與影視

1355 戲曲與曲藝

1356 美術與書法

1357 設計

14 交叉學科

1401 集成電路科學與工程(可授理學、工學學位)

1402 國家安全學(可授法學、工學、管理學、軍事學學位)

1403 設計學(可授工學、藝術學學位)

1404 遙感科學與技術(可授理學、工學學位)

1405 智能科學與技術(可授理學、工學學位)

1406 納米科學與工程(可授理學、工學學位)

1407 區域國別學(可授經濟學、法學、文學、歷史學學位)

1451 文物

1452 密碼*

再一起來看《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

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進一步加強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建設,規範學科專業設置與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動服務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遵循學科專業發展規律和人才培養規律,創新學科專業目錄管理模式,構建放管結合、設置規範、動態調整的目錄管理新機制,逐步向指導性、統計性目錄轉變,完善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體系。

第三條 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體系分爲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

第四條 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適用於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招生培養、學科專業建設和教育統計、就業指導服務等工作。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是國家進行學位授權審覈與管理、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的設置與調整,以及學科專業目錄的編制。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由學位授予單位按有關規定在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學位授權權限內自主設置與調整。

第二章 學科門類的設置與調整

第六條 學科門類是對具有一定關聯學科的歸類,設置應符合學科專業發展規律和人才培養需要,併兼顧教育統計分類慣例。

第七條 學科門類保持相對穩定。學科門類的調整(包括增設、更名、撤銷)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學科專業發展、人才培養和教育統計分類的要求提出調整方案;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廣泛徵求省級學位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有關學術團體、行業組織和部門代表以及專家意見,完善調整方案;

(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對調整方案進行審議諮詢;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後編入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的設置與調整

第八條 新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採取先試點後編入目錄的方式進行設置。

(一)一級學科設置須體現知識分類,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確定的研究對象,已形成相對獨立、自成體系的理論、知識基礎和研究方法,研究領域和學科內涵與其他一級學科之間有比較清晰的界限;

2. 一般應具有多個明確的二級學科;

3. 已得到學術界的普遍認同。在構成本學科的領域內,有一定數量的學位授予單位已開展了較長時間的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工作,已形成較爲系統的課程體系、一定規模的師資隊伍及其他培養支撐條件;

4. 社會對本學科培養的人才有較穩定和一定規模的需求。

(二)碩士專業學位類別設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明確的職業指向,主要服務國家戰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發展重大需求,培養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人才;

2. 所對應職業領域人才的培養規格已形成相對完整、系統的知識結構和實踐創新能力的要求;

3. 具有比較廣泛的社會需求。

(三)博士專業學位類別設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主要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需求,培養某一職業領域的高層次應用型未來領軍人才;

2. 所對應職業領域對知識、技術、創新能力有較高要求;

3. 具有較大且穩定的博士層次人才需求;

4. 原則上具有碩士專業學位類別人才培養與學位授予的基礎。

第九條 試點設置分自主設置和指定設置兩種方式。

(一)學位授權自主審覈單位可自主開展一級學科和碩士專業學位類別的試點設置工作。根據學位授權自主審覈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科學、規範、公開的原則,制訂本單位自主設置辦法,依規進行試點設置工作。其自主設置程序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高等學校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覈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重大需求組織開展試點設置工作。經徵求相關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相關學術團體、行業組織和部門代表以及專家意見,確定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碩士、博士專業學位類別,並組織相關學位授予單位開展試點設置工作。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科專業發展目標和人才培養條件,可撤銷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撤銷需徵求有關教職工意見,在履行相關校內程序後,經省級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需求重大變化或試點效果,可撤銷已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

被撤銷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在學研究生,可按原培養方案繼續培養直至畢業。

第十一條 試點設置與撤銷的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編入目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試點設置單位不少於3所、畢業生不少於3屆、就業需求旺盛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可由試點設置單位聯合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或相關部門、學術團體、行業組織,按照本辦法中第八條的要求進行論證,並聯合行文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編入目錄申請;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有關申請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須獲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同意;

(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對申請進行審議諮詢;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後編入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現有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更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或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按上述程序第(二)(三)(四)款進行。

第十三條 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退出目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進步帶來的知識分化融合和人才需求變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相應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提出退出草案;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草案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須獲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同意;

(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對草案進行審議諮詢;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後,從目錄中退出並向社會公佈。

退出目錄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在學研究生,可調整至相關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培養,也可按原培養方案繼續培養直至畢業。

對於社會仍有需求,但已退出目錄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學位授予單位可結合自身實際,通過學位授權自主審覈方式繼續開展相關人才培養工作。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目錄每5年修訂一次。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目錄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和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每3年統計編制一次。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設置的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每年統計公佈。

第十五條 學科專業名稱應科學規範、簡練易懂,體現本學科專業內涵及特色,一般不超過10個漢字。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的名稱原則上不得與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名稱相同。

第十六條 學科專業代碼由6位數字組成。前兩位代表門類,代碼從“01”開始順序編排;中間兩位代表相應門類下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其中一級學科代碼從“01”開始順序編排,專業學位類別代碼從“51”開始順序編排,最後兩位代表相應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下二級學科或專業領域,從“01”開始順序編排。

第十七條 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代碼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則編排,從現行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目錄編碼之後順排,並應在代碼前標註大寫英文字母“S”。

第十八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負責學科專業設置與管理。省級學位委員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區域或行業發展需要,加強學科專業設置調整工作指導。學位授予單位要堅持內涵發展、特色發展的辦學理念,科學規範開展學科專業設置調整工作,健全機制,細化程序,保證質量。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爲學科專業設置調整工作提供指導、諮詢和建議。

第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加強學科專業建設工作領導,保證正確辦學方向,制定發展規劃,加大資源投入與配置力度,強化自我監督和管理,提升學科專業建設水平,避免同質化發展。

第二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須按規定參加學位授權點核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自主設置學科專業建設效果較差的學位授予單位,進行約談、通報、直至取消自主設置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設置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原《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碩士、博士專業學位設置與授權審覈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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