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房地產調控政策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障剛性住房需求

(一)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羣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用好國家獎補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盤活租賃住房,落實本市關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金融、財稅、公共服務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強年度用地計劃和建設計劃管理,加快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加強監督管理,促進供需適配。大力發展長租房市場,引導住房租賃企業結合市場需求擴大房源供給,穩定住房租金水平,滿足多元化的住房需求。(責任單位: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二)支持新市民合理購房需求。非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就業的新市民、大學畢業生,持連續繳納6個月及以上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可在本市購買1套住房,濱海新區仍執行原購房套數政策。(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資源局、市公安局、市稅務局、市人社局、市教委,各區人民政府)

二、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對有60歲及以上成員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憑居民家庭戶口簿在本市原住房限購政策基礎上再購買1套住房。(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資源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各區人民政府)

(四)居民家庭將自有的1套住房通過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平臺籌集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且租期不少於5年的,可在原住房限購政策基礎上再購買1套住房。(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資源局,各區人民政府)

(五)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購區域內持有住房達到限購套數後,將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可再購買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總套數不得超過2套。(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資源局,各區人民政府)

(六)居民家庭房屋因城市重大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被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的,可憑徵收協議購買住房。新購房屋價款不超過房屋補償款的,免徵契稅;新購房屋價款超過房屋補償款的,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稅務局,各區人民政府)

三、完善住房信貸政策

(七)優化住房貸款首付比例。無個人購房貸款記錄且在本市無房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爲30%。已結清購房貸款且在本市無房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按首套房貸款政策執行。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爲40%。(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

(八)落實國家房貸利率優惠政策。對於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執行不低於相應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減20個基點,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執行不低於相應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60個基點。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最新政策執行。(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

四、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九)優化新增供地商業服務業設施建築面積比例,按照上位規劃及專項規劃要求,在保證公益性配套設施的前提下,結合市場情況,落實好國家及本市關於新建社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佔社區總建築面積比例的相關政策規定。(責任單位:市規劃資源局、市商務局、市民政局、市教委等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十)實施階段性土地出讓支持政策,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出讓的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50%,餘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責任單位:市規劃資源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金融政策,商業銀行要積極滿足居民合理的住房信貸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項目盤活。準確把握和執行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政策,金融機構保持房地產開發貸款平穩有序投放,支持房地產項目和參建企業、材料供應商合理融資需求,保持房地產上下游企業融資連續穩定,確保項目建設。銀行機構要加強對按揭合作項目施工進度和建設形象部位的盡職調查,確保相關項目條件符合國家管理要求,依法依規發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市金融局)

(十二)加大稅收支持,降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開發項目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按3%確定;其他開發項目,計稅毛利率按15%執行。(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調控政策實施的審覈把關,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購房資格等行爲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7日起施行。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規劃資源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  

市稅務局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天津銀保監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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