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證協摸底券商去年研報業務:要求報送分析師構成等十項內容

監管摸底券商研報業務開展情況。

9月21日,澎湃新聞記者獲悉,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向各券商下發了《關於組織開展對2021年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經營情況統計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表示,爲客觀反映券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開展情況,中證協組織開展對2021年券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經營情況統計。同時,中證協將對各公司報送的數據進行彙總統計後形成統計分析報告,並將統計分析報告和統計結果在行業內公佈。

配套文件顯示,中證協要求各券商自主申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研究部門設置和人員組成、證券分析師人員構成情況、研究銷售部門設置和人員組成、是否設立首席經濟學家、境外研究部門設置情況、去年覆蓋的機構客戶數和服務的機構客戶佣金收入、去年發佈的研究報告和覆蓋上市公司數量等十個方面。

《通知》指出,各券商需於9月29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同時,中證協將對各公司報送的數據進行抽查,若公司報送數據弄虛作假,一經查實中證協將取消其納入當年統計,並取消其下年度參加統計,並按照有關自律規定嚴肅處理。

據澎湃新聞記者瞭解,中證協此次開展的相關統計工作,爲每年的例行報送調研。

需報送分析師人員構成等十大內容

《通知》配套文件顯示,券商需填寫的《2021年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經營情況統計表》,主要包括十方面主要內容。

具體而言,一是研究部門設置和人員組成。包括是否設立獨立的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總人數和證券分析師人數。研究報告質量審覈人員數量和質量審覈人員與分析師人數比。研究報告合規審查人員數量,及合規審查人員與分析師人數比。2021年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新進人員數量,及2021年新進人員佔比。

二是證券分析師人員構成情況。包括在公司執業1年以下、1年至3年、3年以上的證券分析師人數,及2021年分析師離職人數、2021年分析師離職率、取得境外分析師牌照的人數。

三是研究銷售部門設置和人員組成。包括公司是否設立獨立的研究銷售部門、研究銷售部門是公司一級部門或二級部門、研究銷售服務人員數量等。

四是是否設立首席經濟學家。如果有的話,需要報送首席經濟學家姓名和其聯繫方式。

五是公司境外研究部門設置情況。包括是否在境外設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是否設立獨立研究部門、境外子公司研究部門人員數量和服務對象等。

六是2021年度末覆蓋的機構客戶數。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客戶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客戶數和QFII和RQFII機構客戶數等。

七是2021年度服務的機構客戶佣金收入。包括公募基金公司佣金收入、其中公募基金產品佣金收入、其它機構客戶佣金收入等。

八是2021年發佈的研究報告和覆蓋上市公司數量。包括髮布的境內上市公司研究報告數量、覆蓋的境內上市公司數量、覆蓋的境內上市公司行業數量、發佈的香港和境外上市公司研究報告數量、覆蓋的香港和境外上市公司數量、發佈的新三板掛牌公司研究報告數量、覆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數量、發佈的宏觀和策略研究報告數量等。

九是2021年外請專家服務情況。包括邀請外部專家爲客戶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的諮詢服務的次數,和邀請外部專家人數。

十是三方面其他問題。包括公司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定位和主要服務的對象,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爲公司內部其他部門提供哪些研究支持服務。2021年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承擔的其他科研任務及課題。公司對證券分析師等研究人員的考覈標準及各指標占比。

明確佣金收入等三方面統計口徑標準

同時,爲提高統計的準確性和可比性,《通知》配套文件還對機構客戶覆蓋數量、機構客戶佣金收入、發佈的證券研究報告和覆蓋的上市公司數量等三方面內容,統一規定了有關統計口徑和標準。

其中,機構客戶覆蓋數量方面,公募基金公司客戶數爲“上年度末證券公司中租賃交易席位的公募基金公司數量+開立資金賬戶(基金專戶產品)進行證券交易的公募基金公司數量”。若一家基金公司既租賃席位又開立資金賬戶,只按1家計算。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客戶數爲“上年度末證券公司中租賃交易席位的保險(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數量+開立資金賬戶(保險特殊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數量”。若一家保險(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既租賃席位又開立資金賬戶只按1家計算。

QFII和RQFII客戶數爲上年度末在證券公司中開立資金賬戶的QFII和RQFII機構家數(不統計產品數)。

機構客戶佣金收入方面,公募基金公司佣金收入爲上年度證券公司中所有公募基金公司客戶的佣金收入。其中,公募基金產品佣金收入爲公募基金公司客戶中公開募集的基金產品交易佣金收入。

其它機構客戶佣金收入爲上年度證券公司中保險機構、QFII和RQFII機構以及研究部門服務的私募基金公司客戶的佣金收入。

發佈的證券研究報告和覆蓋的上市公司數量方面,明確發佈的證券研究報告是指由證券分析師撰寫,並經過公司證券研究報告質量審覈和合規審查後由公司統一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

而覆蓋的上市公司,明確是指根據公司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相關規定,將上市公司納入研究對象覆蓋範圍,併發布該公司證券研究報告的上市公司。覆蓋的上市公司行業則按照證監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標準進行統計。

8月份中證協剛重申券商研報發佈規範

值得一提的是,對券商的研報發佈,今年8月份中證協剛進行了進一步的規範。

8月24日,彼時澎湃新聞記者獲悉,中證協向券商發佈了情況通報,表示爲加強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證券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自律管理,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爲,防範利益衝突等,對相關自律管理進行了三方面加強。

具體而言,中證協當時指出:一是在研究報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況的要求,持有相關上市公司股票1%以上的需披露公司持股具體情況,且研報發佈日和第二個交易日不得反向操作。二是進一步規範調研紀要管理。三是加強對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的管理。

其中,在研報方面,中證協表示,爲落實《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關於披露公司持股情況的要求,加強合規管理,經研究,證券公司發佈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當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具體情況,和發佈研報業務潛在的利益衝突風險。

“同時,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中證協進一步指出。

通報顯示,需要通報的具體情況包括持股業務類別、持股量、鎖定期等。

具體而言,中證協指出,上述持有的股份,包括在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賬戶下,除做市業務外,包銷、自營等業務持股以及另類子公司持股(主要爲跟投),且持股類型包括上市公司A股和H股已發行股份。

2020年3月,證監會修訂發佈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其中第十二條規定:發佈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時,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當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情況,並且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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