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付费学法律,不满教学课程将法培机构告上法庭:与实际运用不符,索赔1元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

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立案,山东东营男子小言(化名)想通过学习法律来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他缴费报名了在法律培训服务方面非常有名的机构“厚大法考”。然而在学习课程后,小言认为厚大法考关联公司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称为厚大法考)和该机构“八大”名师之一向高甲法律教学课程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便将厚大法考和向高甲起诉至法院。

“小言胜诉可能性不大。”两位律师均向红星新闻记者指出,刑诉法老师在刑诉法课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讲解无原则性错误。

9月2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私自离开居住地

男子被行政拘留8日并罚款200元

2020年10月,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侦查小言涉嫌寻衅滋事案,对犯罪嫌疑人小言采取取保候审。小言提供的取保候审告知书显示,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告知小言,在取保候审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小言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据小言提供的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出具的资料显示,2020年10月23日,小言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批准,私自乘坐火车离开所居住地东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小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处罚,限期自2020年10月25日至11月2日。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有“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言不服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提出公安机关对他采取的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决定、取保候审决定违法。2022年6月9日,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申请监督答复通知书》,告知已收到小言提交的资料等。经审查,公安机关在办理小言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对其采取的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决定、取保候审决定均合法,未支持小言的申请。

原告:

付费学习法律课程,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小言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为他不认可公安机关对他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一直在学习法律,并开始关注厚大法考的有关信息。据小言了解,厚大法考是一家在国内影响力排名靠前的法考培训机构。厚大法考作为专业的法律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机构,对法律的理解很专业。

小言表示,从2020年就开始通过网络检索厚大法考的相关课程来学习,但在实践中,他遇到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解读,所以想通过付费来全面学习法律知识。

2022年8月2日,小言花1280元购买了厚大法考的网课课程。他在学习课程时,认为在取保候审课程内容中,厚大法考“八大”名师之一、培训刑诉法的向高甲老师,以及线上课后老师的答疑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8月中旬,小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厚大法考的诉讼材料。

小言在起诉书中提到,他付费报名学习后,厚大法考讲师向高甲在视频课程中讲到违背取保候审的后果时说,“保证金就要被没收”“保证人可能被处罚”“可能责令他具结悔过书,或者让他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交保证人”“甚至可能对你监视居住”“甚至严重一点给你逮捕”“逮捕之前先把你拘起来”。小言提供的向高甲授课视频显示,向高甲还提到其关联到的法条,是根据《高检规则》第10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

小言认为,向高甲的课程只教了学生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后果只有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但是向高甲没有告知,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的后果,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小言表示,他的亲身经历证实,他违背取保候审规定的实际后果,被滨北分局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处以行政拘留。但是在被告的教学视频中,却没有告知该项信息。小言称,由于司法机关作出此认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自己的亲身经历证明在厚大法考与申高甲的课程中所教授的内容是错误的。

小言还称,由于厚大法考和向高甲二被告的错误知识致使他陷入错误认知,由此对他造成了人身自由权利与财产非常巨大的损失,且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所以向法院起诉厚大法考和向高甲,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违约,退款并赔偿1元。

9月21日,小言截取北京法院调解平台网页信息告知红星新闻记者,他向法院提交材料后,该案已预立案,不过他不同意案前调解。9月26日,他在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查询案件进程,显示已立案。红星新闻记者也核查到,该合同纠纷案立案日期为9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厚大法考和向高甲,均未获得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最新修订版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律师:

胜诉可能性不大,授课老师无原则性错误

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陈在上律师认为,厚大法考讲师在教授《刑事诉讼法》相关课程时不存在问题,小言胜诉的可能性较小。

与此同时,陈在上律师也认为,既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与违反后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小言的行为若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刑事诉讼法》更为合适,除非其行为本身违反的是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内容。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城律师表示,本案中,小言学习的是《刑事诉讼法》课程,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四款中,关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的确只有“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并未有治安处罚的规定。

至于小言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被行政处罚,应当属于《行政法》的授课范畴。当然讲《刑事诉讼法》的老师可能只关注《刑事诉讼法》,而忽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刘春城律师还提到,小言的案件发生在2020年10月。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

1999

59号)并未规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强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最新修订版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时间是2022年9月21日,所以该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小言不适用。

刘春城律师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一直有第六十条的规定,所以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情节轻重,在2022年9月21日前给予治安处罚也没错,也是可以的。

“我认为小言胜诉希望并不大,刑诉法课程就按照刑诉法讲解,老师也没什么原则性错误。当然,最好能够将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讲了。”刘春城律师称,小言和厚大法考签订的是培训合同,厚大法考已安排老师讲课,授予相关课程,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讲课的质量是否达到了完美无缺,或者合格,很难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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