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付費學法律,不滿教學課程將法培機構告上法庭:與實際運用不符,索賠1元

紅星新聞記者|陳卿媛

因涉嫌尋釁滋事被立案,山東東營男子小言(化名)想通過學習法律來解決自己遇到的問題,他繳費報名了在法律培訓服務方面非常有名的機構“厚大法考”。然而在學習課程後,小言認爲厚大法考關聯公司北京厚大軒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稱爲厚大法考)和該機構“八大”名師之一向高甲法律教學課程內容與實際嚴重不符,便將厚大法考和向高甲起訴至法院。

“小言勝訴可能性不大。”兩位律師均向紅星新聞記者指出,刑訴法老師在刑訴法課程中按照《刑事訴訟法》講解無原則性錯誤。

9月26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這起合同糾紛案。

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私自離開居住地

男子被行政拘留8日並罰款200元

2020年10月,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偵查小言涉嫌尋釁滋事案,對犯罪嫌疑人小言採取取保候審。小言提供的取保候審告知書顯示,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告知小言,在取保候審期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小言應當遵守“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等規定。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據小言提供的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出具的資料顯示,2020年10月23日,小言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未經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批准,私自乘坐火車離開所居住地東營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決定對小言行政拘留八日並處罰款兩百元的處罰,限期自2020年10月25日至11月2日。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有“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的人,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小言不服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對他採取的強制措施,向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檢察院提交材料,提出公安機關對他採取的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決定、取保候審決定違法。2022年6月9日,東營區人民檢察院對此作出《申請監督答覆通知書》,告知已收到小言提交的資料等。經審查,公安機關在辦理小言涉嫌尋釁滋事一案中,對其採取的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決定、取保候審決定均合法,未支持小言的申請。

原告:

付費學習法律課程,內容與實際嚴重不符

小言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因爲他不認可公安機關對他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一直在學習法律,並開始關注厚大法考的有關信息。據小言瞭解,厚大法考是一家在國內影響力排名靠前的法考培訓機構。厚大法考作爲專業的法律培訓和法律知識普及機構,對法律的理解很專業。

小言表示,從2020年就開始通過網絡檢索厚大法考的相關課程來學習,但在實踐中,他遇到與《刑事訴訟法》不一致的解讀,所以想通過付費來全面學習法律知識。

2022年8月2日,小言花1280元購買了厚大法考的網課課程。他在學習課程時,認爲在取保候審課程內容中,厚大法考“八大”名師之一、培訓刑訴法的向高甲老師,以及線上課後老師的答疑情況,與實際嚴重不符。8月中旬,小言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厚大法考的訴訟材料。

小言在起訴書中提到,他付費報名學習後,厚大法考講師向高甲在視頻課程中講到違背取保候審的後果時說,“保證金就要被沒收”“保證人可能被處罰”“可能責令他具結悔過書,或者讓他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交保證人”“甚至可能對你監視居住”“甚至嚴重一點給你逮捕”“逮捕之前先把你拘起來”。小言提供的向高甲授課視頻顯示,向高甲還提到其關聯到的法條,是根據《高檢規則》第101條第1款的相關規定。

小言認爲,向高甲的課程只教了學生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後果只有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但是向高甲沒有告知,關於違反取保候審的後果,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項,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小言表示,他的親身經歷證實,他違背取保候審規定的實際後果,被濱北分局適用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項,處以行政拘留。但是在被告的教學視頻中,卻沒有告知該項信息。小言稱,由於司法機關作出此認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自己的親身經歷證明在厚大法考與申高甲的課程中所教授的內容是錯誤的。

小言還稱,由於厚大法考和向高甲二被告的錯誤知識致使他陷入錯誤認知,由此對他造成了人身自由權利與財產非常巨大的損失,且造成了嚴重精神傷害,所以向法院起訴厚大法考和向高甲,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違約,退款並賠償1元。

9月21日,小言截取北京法院調解平臺網頁信息告知紅星新聞記者,他向法院提交材料後,該案已預立案,不過他不同意案前調解。9月26日,他在北京法院電子訴訟平臺查詢案件進程,顯示已立案。紅星新聞記者也覈查到,該合同糾紛案立案日期爲9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聯繫厚大法考和向高甲,均未獲得回應。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四部門聯合發佈最新修訂版的《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項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律師:

勝訴可能性不大,授課老師無原則性錯誤

浙江京衡(鄭州)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陳在上律師認爲,厚大法考講師在教授《刑事訴訟法》相關課程時不存在問題,小言勝訴的可能性較小。

與此同時,陳在上律師也認爲,既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法定義務與違反後應承擔的相應後果,小言的行爲若違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刑事訴訟法》更爲合適,除非其行爲本身違反的是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內容。

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春城律師表示,本案中,小言學習的是《刑事訴訟法》課程,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三、四款中,關於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後果的確只有“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並未有治安處罰的規定。

至於小言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項,被行政處罰,應當屬於《行政法》的授課範疇。當然講《刑事訴訟法》的老師可能只關注《刑事訴訟法》,而忽略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劉春城律師還提到,小言的案件發生在2020年10月。關於印發《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公通字

1999

59號)並未規定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強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最新修訂版的《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發佈時間是2022年9月21日,所以該規定第二十八條對小言不適用。

劉春城律師分析,《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本)一直有第六十條的規定,所以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情節輕重,在2022年9月21日前給予治安處罰也沒錯,也是可以的。

“我認爲小言勝訴希望並不大,刑訴法課程就按照刑訴法講解,老師也沒什麼原則性錯誤。當然,最好能夠將相關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講了。”劉春城律師稱,小言和厚大法考簽訂的是培訓合同,厚大法考已安排老師講課,授予相關課程,不存在違約行爲,“至於講課的質量是否達到了完美無缺,或者合格,很難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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