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小偉上學期的一門專業課未出成績,直到開學後才得知自己未通過考試需要補考,但因錯過了補考而留級。小偉認爲學校延遲錄入成績屬於違規操作,故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學校違規操縱成績導致自己留級違法,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爲,小偉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最終裁定不予立案。

小偉是某大學學生。暑假過後,他開始了第二年級的課程學習,卻沒想到在開學三個月後收到了教務的留級通知,小偉向教務尋求原因,得到的回覆是自己大一下學期的一門專業課需要補考,然而小偉未按時參加補考,沒有通過課程考覈,因此需要留級。小偉認爲,自己在假期中一直沒有查到課程成績,直到開學才得知成績,自己完全沒有複習備考,補考屬於突然襲擊,同時,學校僅將補考通知貼在了教務門口,自己並沒有看到,如果參加了補考自己完全能通過。爲此,他向相關部門投訴,又因對回覆不滿,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確認學校違規操縱成績導致自己大一留級違法,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小偉所在的大學對小偉作出的成績認定及留級決定,系學校根據其內部的管理規定,對其內部事項進行管理的行爲,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因此,對小偉的起訴裁定不予立案。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對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爲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事業單位爲被告。據此,各高校並非天然可以履行行政職責,只有在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授權的情況下,纔可以實施特定的行政行爲,成爲行政訴訟的被告。

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權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以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等權利。高校作爲集教育、科研等目的於一身的組織,在學校內部的人事、教學以及科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權,可以根據本校情況制定章程,決定對學生的獎懲等制度,據此作出的各類決定屬於內部管理事項,不屬於行政行爲。高校在被授權的情況下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負責履行行政職能,因而成爲行政訴訟的被告。法律法規授權高校進行行政管理的事項一般涉及學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權利,諸如招生、頒發學業及學歷證書等均系法律授權行政行爲,我國教育法對高校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行爲進行了明確授權,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也對高校的招生行爲進行嚴格監督,上述行爲均屬高校履行的法律授權行政行爲,基於此類行政行爲提出異議的學生,可以以高校作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中,小偉認爲大學開學才錄入自己上學期的期末成績屬於違規操縱學生成績,因而導致自己留級。然而,學校何時錄入期末成績屬於對教學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爲,對某個學生作出留級處理的處分決定亦屬於學校可自行決定的懲處制度,二者均系學校自治的範疇,不屬於法律、法規及其他部門規章授權高校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責。小偉起訴其大學錄入成績的行爲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其可以通過向學校申訴或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投訴等方式尋求解決。

文/陳一帆(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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