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青瞳視角

超市購物時,很多父母會把孩子放在購物車裏,這樣既方便購物,孩子也比較喜歡。但看似省心省力的做法,卻伴隨着潛在的風險。

案情回顧

2022年某日,在一人羣熙熙攘攘的商場內,突然傳來孩童的哭叫聲,衆人回頭望去,只見一名約兩歲孩童撲倒在地,下頜貼在地面,還沾有血跡。旁邊一輛超市購物車翻倒在地,輪子還在悠悠轉着。

張女士神情慌張,急忙蹲下扶起孩童,商場的保安和服務人員也圍上來,快速地幫張女士托起孩子,拾起散落在地上的隨身物品。隨後,商場和超市工作人員陪同張女士帶着孩子趕赴醫院救治。

經過商場監控和張女士回憶,是張女士把孩童放在超市購物車的前端位置,而本應孩童就坐的摺疊處放了張女士的挎包,並且張女士亦未按提示要求扶住購物車車把,在乘坐扶梯從一層下行至地下一層連接處時,購物車翻倒。

張女士和商場、超市管理方就孩子受傷由誰來承擔責任產生較大爭議。商場管理方認爲,作爲扶梯的管理方,商場已對扶梯盡到定期檢修的責任,當時扶梯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且在扶梯周邊張貼了注意事項、溫馨提示等警示標識;在孩童受傷後,工作人員亦陪同前往醫院治療。因此,商場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超市管理方同樣認爲,在提供給張女士使用的購物推車內粘貼了安全使用指示圖標,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對此不認同,強調商場、超市未提供兒童購物推車且無工作人員在場提示,要求商場、超市管理方賠償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物業作爲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確保管理場所內的設施能夠正常使用,對於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對消費者採取說明、警示等方式進行提示,以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

父母作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依法負有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違反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具體來說,父母的監護責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被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監護人代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商場和超市管理方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作爲孩童的監護人,未按照購物車安全指示標誌使用、未盡到保護和監護職責及合理注意義務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其作爲監護人應當對事故承擔責任。

在此,需要提醒各位家長:安全保障義務體現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是公衆安全的一道“護身符”,但不意味着這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只有在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才承擔責任。在公衆場合,家長一定要格外小心照看孩子,留意安全警示標語,不要心存僥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山東高法)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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