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本報記者  範天嬌

本報實習生 唐宇新

本報通訊員 孫春旺

近年來,“笑氣”在一些娛樂場所悄然出現,成爲毒品替代品,而吸食“笑氣”甚至成爲一些年輕人的所謂“時尚”。一些不法之徒受暴利驅使,非法販賣“笑氣”,並形成黑色產業鏈,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今年以來,安徽省宿松縣警方共打掉10個非法販賣“笑氣”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32人,繳獲各類“笑氣”罐460餘個。

暴利驅使鋌而走險

“隨便賣一大罐‘笑氣’,便能輕鬆賺到2000多元。正是受到這種高額利潤驅使,不少人鋌而走險。”宿松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大隊長張邯兵說。

今年1月,宿松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在偵辦儲某、餘某非法販賣“笑氣”案件中發現,兩人在短短4個月內共販賣大型號“笑氣”罐80個,從中非法牟取暴利20餘萬元。在開展夏季治安打擊整治“百日行動”中,禁毒大隊又一舉打掉6個非法販賣“笑氣”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7人,繳獲各類“笑氣”罐106個。

“笑氣”化學名稱爲一氧化二氮,是一種無色有甜味氣體,原本作爲鎮痛劑、食品添加劑、化工原料等助燃劑使用,然而近年來“笑氣”卻逐漸成爲“癮君子”吸毒的替代品,且價格水漲船高。辦案民警介紹,非法販賣“笑氣”活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從宿松縣公安局近年來偵辦的案件看,這些犯罪嫌疑人往往從外地購進大型號“笑氣”罐,先將其存放在一隱蔽處,然後分裝於便於車內攜帶的十餘個小罐加價出售。通過電話或者微信聯繫買主後,將“笑氣”送至買主指定的偏僻地點,結賬方式爲微信轉賬或者現金交易。隨着各地公安機關不斷加大對“笑氣”犯罪的打擊力度,這些非法經營者一直不斷變換作案方式,企圖增加公安機關查證難度。

“在我國,‘笑氣’屬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管理範圍,未列入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管制範圍。由此,公安機關在辦理販賣‘笑氣’案件時,只能以非法經營處理,非法經營立案標準爲‘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禁毒大隊民警齊超說。

危害嚴重屢禁不止

據瞭解,吸食“笑氣”雖不至於物理成癮,但容易心理成癮。吸食“笑氣”會造成人體內維生素B缺失,進而影響神經,嚴重者可致殘或直接死亡。吸食“笑氣”還會讓人產生幻覺,特別是大量吸食導致的失控行爲,極易引發尋釁滋事、危險駕駛等犯罪行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2021年6月,一名湖北黃梅籍男子及兩名女子在汽車內吸食“笑氣”,後車子行駛至宿松縣洲頭鄉境內時墜入一口池塘,造成該男子死亡。今年5月,宿松籍柴某駕車帶着朱某、董某、潘某等5人在車內吸食“笑氣”,行駛至該縣城區振興大道時追尾一輛大貨車,造成車內5人均不同程度受傷。此類案例在全國時有發生。

齊超說,“笑氣”危害巨大,卻不屬於毒品管制,網絡上有一些商家以“氣囊”爲名公然銷售“笑氣”。2017年12月,浙江省雲和縣公安部門通報,其破獲的一起涉嫌非法經營“笑氣”案件被移送起訴,開啓全國以非法經營罪定性打擊“笑氣”犯罪的刑事案件先河。宿松縣公安局禁毒部門緊跟步伐,2018年至今,共辦理33起涉嫌非法經營“笑氣”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60餘人。

然而,由於“笑氣”製作成本低、銷售利潤高,使得“笑氣”類違法犯罪活動仍在各地屢禁不止。

打防結合綜合治理

張邯兵認爲,鑑於“笑氣”危害之大,公安機關要本着“零容忍”態度,對“笑氣”違法犯罪活動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定期對“笑氣”類警情、線索進行串並分析,從涉及的區域、場所、時段、人員等要素入手,研究確定本地區“笑氣”濫用問題總體情況、發展趨勢和工作重點,細緻經營,循線延伸查明犯罪團伙人員結構、作案手段、活動特點,力爭實現全鏈條打擊。要加強排查娛樂場所、酒店、出租房等場所,嚴懲聚衆吸食“笑氣”的行爲,肅清社會風氣。

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載體廣泛宣傳國家監管政策和吸食“笑氣”的危害,提高羣衆辨別能力和自我防範意識,讓廣大羣衆特別是青少年主動拒絕吸食“笑氣”,引導羣衆參與羣防羣治,形成自覺抵制“笑氣”的良好氛圍。要針對廣大青少年、在校學生開展重點宣傳,推動將“笑氣”納入現有毒品預防教育框架,用青少年易於接受的方式開展“笑氣”危害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青少年的辨別能力和防範意識,從源頭上預防吸食“笑氣”問題發生。要針對“笑氣”生產、經營、存儲、運輸、使用等各環節的從業人員開展法治教育,宣講國家法律法規,通報吸食濫用“笑氣”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和對社會穩定的影響,提升從業人員對“笑氣”生產和使用管理的主動性、自覺性。

“市場監督部門、應急部門、衛生健康部門以及公檢法等部門應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笑氣’治理長效工作機制,從源頭上減少‘笑氣’的蔓延和濫用,真正避免、防止‘笑裏藏刀’。”張邯兵建議。(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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