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貝殼財經

新京報訊 11月3日,廣東省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日。

通知提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按照一個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需爲新開設的銀行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建部門、監管銀行三方簽署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應在東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上申報,並由企業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經審批通過的監管賬戶原則上不能辦理變更或註銷。

同時,通知規定,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由購房人根據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生成的《房屋繳款通知單》信息,通過關聯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的POS機刷卡、銀行櫃檯轉賬、網上銀行轉賬等方式,將購房款(含定金、首期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直接存入相應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子賬戶(子賬戶是由監管銀行鍼對每套房屋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下分設的、唯一收存對應房屋購房款的銀行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私自截留、收存購房款;按揭銀行應按商品房抵押合同約定將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直接存入相應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子賬戶。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將自動檢測房屋的預售資金是否已足額繳存,首期款未足額繳存的房屋,將無法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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