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李域  深圳報道  11月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佈《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個人養老金參加流程、資金賬戶管理、機構與產品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個人養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副司長賈江介紹,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都可以參加。

《實施辦法》規定,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爲12000元。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

《實施辦法》明確,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應當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臺、電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在信息平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之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開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賈江表示,這兩個賬戶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對應。通過商業銀行渠道,可以一次性開立這兩個賬戶。同時,賬戶裏的資金可購買符合規定的理財產品、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和公募基金等。

結合國家對個人養老金給予稅收優惠支持,《實施辦法》明確,參加人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獲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繳費憑證。

爲維護參加人利益,《實施辦法》強調,銷售機構要以“銷售適當性”爲原則,做好風險提示,不得主動向參加人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養老金產品。

另外,《實施辦法》對個人養老金相關信息報送、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管理、個人養老金機構與產品管理、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等其他方面作了相關規定。《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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