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女孩被起名叫“招娣”“引娣”“来弟”的时候,似乎一生就被诅咒了,这样的带着明显封建残余的名字,不仅难听,也给她们带来了实际的伤害,她们从小就因为这样的名字,被同伴嘲笑、孤立、霸凌,总被恶意地提问:“你有没招来弟弟啊?”

哪怕成年后顶着这样的名字进入职场,还是遭到一眼望不到尽头的异样眼光,有HR面试时因为这样的名字,问应聘者:能不能长期出差?会因为家庭里需要照顾弟弟的原因,没法胜任吗?“招娣”的名字自带着原生家庭的创伤,将“重男轻女”的偏见写在了身份证上。

“招娣们”想改名,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困难。有的派出所领导和户籍民警很同情“招娣”,当事人只花费了20元 (身份证换领的费用),用几天时间就把名字给改了,但是,更多的时候是漫长的等待和拒绝。

这就得从法律制度上审视中国公民的姓名更改权。从1980年代的《民法通则》,再到2021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但这项民事权利的规定却撞到了行政规定的硬墙上。因为更改姓名是民事权利,但是改了名能不能由公安部门登记,却是属于行政法体系,而让人遗憾的地方在于,我国有关变更姓名的规定居然还是1958年制订的!

姓名登记是行政登记行为,直接的规范基础是1958年的公布《户口登记条例》,其中只有一条相当原则性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年,公安部三局发布《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1958年的这个《初步意见》“年代感”满满,事实上是授权由派出所所长决定能不能改名字,而且囿于时代,也没规定对申请改名被驳回之后的申诉、复议等救济渠道,也没有规定公开的听证程序。这么一来,《民法典》(过去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变更姓名的权利,变成需要由派出所内部审批,而且没有公开审议的程序。应该说1958年有关变更姓名的规定,主要是从方便行政机关登记的角度规定的,不是权利本位的,而是行政本位的。

这么一来,“招娣们”想行使变更姓名的权利,就变得困难重重,因为缺乏明晰的规则,且为了防范有犯罪分子通过变更姓名逃避法律打击等风险,很多一线的派出所对于变更姓名就变得非常的谨慎,结果“招娣”这种明显带着封建残余的名字,就得不到及时变更。

受害者也不仅是“招娣们”,2019年,安徽固镇县村民“某落后”以姓名常被人取笑为由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但是派出所坚持认为这个名字“不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给登记变更,“某落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没得到法院支持。

法学教授刘练军就曾发表《姓名登记条例学者建议稿及理由》一文称:现行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相当简陋,给姓名登记实务造成了立法匮乏的困境。的确,姓名权作为一项《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应该有合法行使的空间,滞后于时代的1958年的有关规定该及时修订了。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