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女孩被起名叫“招娣”“引娣”“來弟”的時候,似乎一生就被詛咒了,這樣的帶着明顯封建殘餘的名字,不僅難聽,也給她們帶來了實際的傷害,她們從小就因爲這樣的名字,被同伴嘲笑、孤立、霸凌,總被惡意地提問:“你有沒招來弟弟啊?”

哪怕成年後頂着這樣的名字進入職場,還是遭到一眼望不到盡頭的異樣眼光,有HR面試時因爲這樣的名字,問應聘者:能不能長期出差?會因爲家庭裏需要照顧弟弟的原因,沒法勝任嗎?“招娣”的名字自帶着原生家庭的創傷,將“重男輕女”的偏見寫在了身份證上。

“招娣們”想改名,卻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困難。有的派出所領導和戶籍民警很同情“招娣”,當事人只花費了20元 (身份證換領的費用),用幾天時間就把名字給改了,但是,更多的時候是漫長的等待和拒絕。

這就得從法律制度上審視中國公民的姓名更改權。從1980年代的《民法通則》,再到2021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都明確規定了公民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權利,但這項民事權利的規定卻撞到了行政規定的硬牆上。因爲更改姓名是民事權利,但是改了名能不能由公安部門登記,卻是屬於行政法體系,而讓人遺憾的地方在於,我國有關變更姓名的規定居然還是1958年制訂的!

姓名登記是行政登記行爲,直接的規範基礎是1958年的公佈《戶口登記條例》,其中只有一條相當原則性的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同年,公安部三局發佈《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規定,“年滿18週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姓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應經派出所所長或鄉長批准,纔可以給予更改。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戶口管理機關批准。”

1958年的這個《初步意見》“年代感”滿滿,事實上是授權由派出所所長決定能不能改名字,而且囿於時代,也沒規定對申請改名被駁回之後的申訴、複議等救濟渠道,也沒有規定公開的聽證程序。這麼一來,《民法典》(過去的《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公民享有的變更姓名的權利,變成需要由派出所內部審批,而且沒有公開審議的程序。應該說1958年有關變更姓名的規定,主要是從方便行政機關登記的角度規定的,不是權利本位的,而是行政本位的。

這麼一來,“招娣們”想行使變更姓名的權利,就變得困難重重,因爲缺乏明晰的規則,且爲了防範有犯罪分子通過變更姓名逃避法律打擊等風險,很多一線的派出所對於變更姓名就變得非常的謹慎,結果“招娣”這種明顯帶着封建殘餘的名字,就得不到及時變更。

受害者也不僅是“招娣們”,2019年,安徽固鎮縣村民“某落後”以姓名常被人取笑爲由向當地派出所申請變更姓名,但是派出所堅持認爲這個名字“不違反公序良俗”,沒有給登記變更,“某落後”提起行政訴訟,但沒得到法院支持。

法學教授劉練軍就曾發表《姓名登記條例學者建議稿及理由》一文稱:現行戶口登記條例相關規定相當簡陋,給姓名登記實務造成了立法匱乏的困境。的確,姓名權作爲一項《民法典》規定的權利,應該有合法行使的空間,滯後於時代的1958年的有關規定該及時修訂了。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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