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某熱力公司系職工小邵居住小區供熱系統的運營方。2022年10月,熱力公司將小邵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3個年度採暖費、違約金共計1.3萬元。

庭審中,小邵主張其雖將室內一間書房打通改爲隔斷,但這並未改變室內面積。多年來,熱力公司供暖溫度一直低於規定標準,系熱力公司違約在先。熱力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供暖服務合同約定,如果業主擅自改動室內結構或採暖設施而增加採暖面積的,供熱方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定熱力公司所依據的免責約定系格式條款,其作爲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小邵注意,但該條款並未採用達到足以引起小邵注意的特別標識,故該條款不具有免責效力,對於該免責主張不予採納。綜合考慮雙方合同約定履行情況及小邵改變房屋結構等事實,法院判決小邵支付熱力公司供暖費7800元。

法律評析

《民法典》第496條第1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日常生活中,格式條款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房產買賣、租賃,健身、美容、網購消費、水電、燃氣、熱力服務等方面合同常常涉及格式條款。

首先,格式條款提供方應履行說明提示義務。格式條款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時,也往往存在減輕己方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可能,尤其是免責條款,容易使合同當事人在不經意間遭受利益損失。對此,《民法典》第496條第2款第2項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這一規定將說明提示範圍擴大至“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使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更多的提示注意義務。

其次,明確哪些情況會導致格式條款無效。《民法典》第49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條增加了“合理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只有不合理的免責、限責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纔是無效的。在簽訂合同時,如果提供文本一方提出的免除或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已經進行充分說明,且具有合理性,那麼就應當認定該條款有效。

第三,記牢應對格式條款的注意事項。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在簽訂水電、暖氣等方面服務合同時應提高法律風險意識,準確理解格式合同內容。

《民法典》第498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據此,消費者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注意免責條款的內容,存有疑問時可要求提供方就重要條款,比如以特殊字體、符號予以標註的條款等進行說明和解釋,儘可能地瞭解合同信息,全面把握條款含義,從而決定是否簽署合同。

在與格式條款提供方產生爭議時,如果發現格式條款明顯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提供方義務、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其權利,可以及時告知提供方該格式條款無效,同時收集有關證據材料以便於有效維權。

張兆利 律師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