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盼種田,小孩盼過年。長輩給晚輩壓歲錢是中國過年的一種習俗,寓意着來年爲孩子們祈求平安快樂,而且壓歲錢可以用來培養孩子正確的金錢觀和養成良好的消費習慣。但是很多孩子只有在收到紅包的那一刻“擁有”過壓歲錢,大多是由父母代爲保管。隨着時代的進步,青少年個人意識的發展,壓歲錢誰能花、怎麼花也成爲了《民法典》關注的問題。

案例

小明10歲那年父母離異,之後由母親撫養。今年春節期間,12歲的小明收到了1萬元壓歲錢。而小明的父親則以代爲保管的名義,拿走了小明的1萬元壓歲錢。之後,小明多次要求父親返還,其父均以該筆錢款消費完了爲藉口不予返還。小明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返還1萬元壓歲錢嗎?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民法典》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檢察官解析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小明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父親返還1萬元的壓歲錢。小明12歲,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其可以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本案1萬元的壓歲錢其實就是他人對小明純獲利益的贈予,該贈予行爲有效。因此,該1萬元壓歲錢屬於小明的個人財產。小明的父親作爲小明的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小明的財產。故小明的父親不得隨意使用小明1萬元的壓歲錢,即使消費完畢,也應當返還。

檢察官小貼士

父母作爲孩子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不會跟隨婚姻關係的消滅而消滅,在孩子未成年期間,父母均應當盡到監護人的職責,履行其法定義務。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因此,父母應當妥善地保管孩子的壓歲錢,而不能隨意支配和使用。同時,也應當注意到,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想“花掉”自己的壓歲錢是不可以的,需要由父母幫着“花掉”。已經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想“花掉”自己的壓歲錢,也只能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例如購買文具、零食等。

文章來源北京市檢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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