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于民政部官網“交流互動”欄目留言建議稱,《民法典》中對於收養子女數量的規定應按三孩政策的標準進行調整。對此,民政部兒童福利司予以答覆。

上述網友在留言中稱,“三孩政策已經實施1年多了,《民法典》中收養子女數量的規定是否可以調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該網友建議改爲“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三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兩名子女;有兩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對此,民政部兒童福利司11月9日答覆稱,收養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因此《民法典》對收養子女數量有明確的規定。您的建議,我們會在今後修訂法律法規時予以考慮。感謝您對收養工作的關注支持。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此前也有網友提出類似建議,希望《民法典》中對於收養子女數量的規定按三孩政策的標準放寬。

深圳市民政局10月11日於人民網留言板回覆這名網友稱,“由於政策制定週期較長,政策出臺往往具有延後性。《民法典》的制定早於三孩政策的施行。同時,《民法典》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皆不得與之相牴觸,深圳出臺相關收養細則應當與《民法典》有關規定相符。調整收養子女數量屬於對《民法典》的部分修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關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方有此權限,鑑於此,深圳市民政局將把您提出的建議反饋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上級民政部門。”

此外,深圳市民政局還提到了目前《民法典》中關於收養子女限制的例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收養數量的規定是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二胎政策”相銜接,但存在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和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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