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錢江晚報

富豪離世,現任妻子想拿着遺囑分配遺產,前妻的子女們卻提出繼母手中打印遺囑形式不對,起訴到富陽法院要求確認該遺囑無效。

引起爭議的,是價值上千萬的豪宅。

先來捋一下這樁官司(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2003年,張萬三和李美麗登記結婚,婚後生下張強、張倩一對子女。

2012年,兩人因爲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約定子女均由李美麗撫養。

2017年,張萬三和趙溫柔結婚,兩人沒有生育子女。

時間到了2020年2月,張萬三因病

經醫治無效死亡。

經商多年張萬三積累了可觀的財富:名下有千萬級豪宅兩幢,其它房產數幢,豪車兩輛,此外還有銀行存款八百餘萬元。

張萬三過世後,李美麗找到趙溫柔,要求由張倩、張強和趙溫柔共同繼承張萬三的遺產。

這時候趙溫柔卻拿出了一份落款日期爲2020年1月底的打印遺囑。

根據趙溫柔手上的遺囑,除了和李美麗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現金由張倩、張強繼承,其它所有財產均由趙溫柔繼承。

爭議在於張萬三和李美麗離婚後購買的千萬豪宅。

雖然打印遺囑載明“本人在訂立本遺囑期間,神智清醒且訂立該遺囑時未受到任何脅迫、欺詐,上述遺囑系本人自願作出,本人其他親屬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繼承人繼承的財產及權益作出任何干涉”等內容。但李美麗方認爲,遺囑落款時間爲張萬三死亡前幾天,當時張萬三已神志不清,無法出具遺囑,且多次要求趙溫柔出示立遺囑時的錄音錄像,趙溫柔均未出示。

雙方久爭不決,2021年,張倩、張強向富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繼母手中的打印遺囑無效。

本案庭審的焦點在於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開庭審理過程中,雙方針對案涉打印遺囑的效力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案涉遺囑共四頁,全文內容均爲打印,張萬三在最後一頁立遺囑人處簽字並註明時間,李四、王五在最後一頁見證人處簽字並註明身份證號及時間。

法官審理後認爲,從形式上看,趙美麗的遺囑第一頁至第三頁沒有遺囑人張萬三簽名,也沒有其他任何人員簽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打印遺囑的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

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因此,該打印

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民法典》還要求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作爲見證人。而見證人之一的王五曾向張萬三與趙溫柔借款,屬於夫妻二人的“債務人”,事實上與趙溫柔有利害關係。

最終,因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富陽法院一審判決該

打印遺囑無效。

宣判後,趙溫柔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杭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關於張萬三的遺產如何分配,目前另一起訴訟正在進行。

法官提醒

作爲《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遺囑形式,《民法典》對打印遺囑的效力有

嚴格規定。本案中,該份打印遺囑的簽名方式及見證人選擇均違反《民法典》有關打印遺囑效力的規定,故而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對“遺囑繼承和遺贈”作了明文規定,當代人的法律意識、法治理念日益增強,現實生活中爲避免爭產糾紛,立遺囑不失爲一項妥善的辦法。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但立遺囑前請務必認真學習《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滿足以下條件的遺囑纔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有處分權;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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