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編輯同志:

2年前,我與在同一公司上班的同事梁某登記離婚時,所籤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把我們共有的、登記在他名下的一套房產贈與女兒,女兒隨我生活,房子由我居住。當時,我女兒只有7歲,我們誤認爲不能把房產過戶給她,所以,準備等她成年時再過戶。最近,我才知道可以將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於是就要求梁某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然而,梁某說他現在改變主意了,準備撤銷贈與,並稱房屋權屬未變更登記前贈與行爲不生效,法律允許撤銷贈與。

請問:梁某現在真的能反悔嗎?

讀者:李豔豔

李豔豔讀者:

梁某無權撤銷贈與。梁某聲稱在房產權屬變更登記之前贈與行爲尚不生效,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讀。

雖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二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只是針對贈與合同而言的。而贈與合同與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性質並不相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規定,圍繞着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相關事宜達成的一個利益平衡的書面協議,其中涉及的房產贈與條款是離婚協議的有機組成部分,與解除婚姻關係密不可分。而且,在登記離婚後,離婚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任意撤銷房產贈與條款。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你與梁某在協議離婚時,雙方自願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女兒,該協議系你們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在雙方離婚已成事實、離婚協議書已經生效的情況下,梁某又對贈與房產問題反悔,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梁某仍拒絕過戶,可以由你女兒作爲原告、你作爲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到法院起訴梁某要求其配合過戶。

潘家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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